安徽,一已婚男子与一女子发生亲密关系后,女子怀了孕,因双方都没打算要这个孩子,于是便一起去了医院做了手术,男子则在手术告知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两人闹掰后,女子则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男子则表示,对方是堂弟的老婆,两人之间根本不是那关系,医院签字是以亲属身份签的字,最终法院会怎么判? 据女子杨某称,自己在当地一处市场从事生擒买卖生意,而男子李某则是在市场上从事配送工作,两人因为业务往来认识了,因为李某说和自己的妻子关系不和,并表示未来会离婚,所以,两人就恋爱了。 期间,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两人发生了亲密行为,24年12月的时候,杨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两人都不打算要这个孩子,所以,两人就一起去了医院做了手术。 李某则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可是之后,李某并未离婚,因此,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两人据此分了手,分手时,李某承诺赔偿自己10万元,而且还写了欠条,随后在支付了4.43万元之后,剩下的钱就一直没有支付。 因此,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支付剩下的赔偿款。 对此,李某则表示,杨某是我堂弟的老婆,杨某怀孕和自己没有关系,虽然手术签字是自己签字的,但是,因为她是亲属,自己不签字,对方就做不了手术。 杨某说我给她4万多,那是杨某欠我货款3万多,向我借了1万多,一共是4万多,至于欠条上的字,也不是自己亲自书写的,我答应过杨某在大家都知道之前把这件事处理掉,要么补偿她10万元。但后来杨某主动找到我老婆说了这件事后,我就不愿意给杨某钱了。 那么,杨某要求李某按照双方的协议,支付剩余的赔偿款,这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虽然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但是,协议既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符合公序良俗。 本案中,无论双方是不是亲属,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两人也都承认是不正当关系,那么,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的纠纷,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显然,由于该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而且还是在双方各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背着妻子和杨某签署了赔偿10万的协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李某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擅自承诺补偿给杨某10万元,显然该协议侵犯了李某妻子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协议无效,不代表杨某无法获得赔偿或者是补偿,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怀孕是双方共同行为所致的后果,并不是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民事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 所以,杨某想要李某支付赔偿,这也是无法实现的。 不过,虽然李某不具有侵权责任上的过错,但杨某因怀孕后流产,其健康确实遭受到一定损害,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名、双方聊天内容、李某陈述双方发生过亲密行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李某导致杨某怀孕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要求李某赔偿2300余元医疗费的请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