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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KTV女工作人员想向6名男子推销酒水,便和6名男子喝了一些酒,并邀请6

广东佛山,KTV女工作人员想向6名男子推销酒水,便和6名男子喝了一些酒,并邀请6名男子一起玩乐,遭到拒绝便离开包间。数个小时后,女子再次返回包间,与6名男子又喝了一些酒后,便坐在沙发上休息,等6名男子陆续离开后,也没离开,而是在房间里哭泣。谁料,再次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后,女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6名男子与女子喝酒,而后将醉酒的女子一个人丢在房间里不管不顾的离开,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女子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将6名男子告上法庭,要求6名男子赔偿35万余元损失。6名男子懵了,纷纷喊冤。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曾某在一KTV上班,每天的工作就是陪着客户喝酒、应酬,并把KTV的酒水卖出去。 2024年3月19日,王某等6人来到曾某所在的KTV进行消费。 王某等6人刚在包间里坐下不久,曾某便端着洋酒走了进来,与王某等6人打招呼、敬酒,同时还邀请王某等6人一起玩乐。 王某等人知道曾某就是卖酒的,也就拒绝了曾某。 曾某随后离开包间。 大约过了4个多小时,到次日凌晨30分许,曾某再次返回王某等人所在的包间内,又向王某等人喝了几杯酒,而后便坐在沙发上休息。 1点30分许,王某等人结账后陆陆续续离开。而曾某并没有离开,依旧坐在沙发上休息。 曾某的同事见状还提醒曾某,把手机放好,别弄丢了,见曾某“嗯”了几声后,便也没多想检查完房间见没有客人遗留的物品,与其他同事交接工作后,便下班回家。 2点30分许,KTV的保洁人员进入曾某所在的房间打扫卫生时,听到曾某坐在沙发上哭泣。 因为不认识曾某,也不知道曾某为何哭泣,保洁人员也没有管曾某,打扫完房间后,也离开了。 谁料,当日16时许,保洁人员进入曾某所在的房间打扫卫生时,发现曾某躺在沙发上,起初还以为曾某是睡着了,而后见曾某呼之不应,连忙告知领导并报警、拨打120。 悲剧的是,120赶到现场时,发现曾某已经死亡。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因认定曾某系机械性窒息,曾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规定,KTV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点,且每日凌晨2点后需清场并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人员滞留,KTV的清洁人员在凌晨2点多发现曾某仰卧在房里的沙发上且存在意识,但未向上级报告,也未清场,对曾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同时认为,王某等6人作为与曾某一起喝酒的共同饮酒人,在离开时没有对已经出现意识模糊的曾某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将其一个人独自留在密闭的包间内,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王某等6人拒绝赔偿,曾某的家人随后将王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等6人承担35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王某等6人依据拒绝赔偿,辩称:第一、曾某的饮酒行为系职业履职范畴,是为了完成酒水推销的任务才与自身喝酒。自身接受该少量礼貌敬酒,仅为配合消费场景下的正常社交礼仪,曾某与自身本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存在共同饮酒的社交情谊基础。 第二、曾某给自身敬酒时,用的是小酒杯,没有喝多少酒,敬完酒后便离开,不排除在其他房间与其他客人喝酒的情况。 第三、自身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也没有和曾某发生冲突或者异常互动。结账离开时,也没有发现曾某存在异常。 第四、警方认定曾某的直接死因为“机械性窒息”,该死因也与少量饮酒无任何关联,等等。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等6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王某等6人是否存在过错,且与曾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是一起喝酒,出了事就一定要担责。 但是因饮酒存在一定的风险,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会产生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即饮酒中要互相提醒、劝阻,不能劝酒、灌酒,饮酒后妥善照顾彼此,发现异常,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等。 不过,具体到本案,由于曾某与王某等6人喝酒,系基于推销酒水,无证明表明王某等6人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当日2点30分许,清洁人员在打扫房间时,还曾看到曾某在房间里哭泣,清洁人员没有对曾某实施救助等行为,证明曾某彼时身体并没有还出现明显异常,而彼时王某等6人已经离开1个多小时,故也说明王某等6人不存在明知道曾某身体出现异常而未尽到合理注意、救助义务的情况。 另因曾某的直接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无证据证明与王某等人饮酒消费行为有关。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曾某家人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