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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入职不久便怀孕,几个月后,又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连续以先兆流产为

陕西西安,女子入职不久便怀孕,几个月后,又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连续以先兆流产为由休了3个多月的病假,补休了10天婚假,6个月的产假。休完产假的当天,女子依旧没有返岗,而是以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为由,给公司寄了一份被迫离职通知书,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赔偿金等等共计16万余元,补交社保,遭拒后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女子7万余元诉求,并让公司为女子补缴社保。女子、公司双方均表示不服,随后又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据悉,2023年2月16日,时年32岁的女子张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Camera调试工程师一职,工资15000元/月。 2023年9月11日,张某与爱人登记结婚。 2023年12月9日,张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孕24周、先兆流产,医嘱要求休假2周,张某据此向公司申请2周的病假,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便自行休假。 转眼2周过去了,张某又去医院做了一次检查,随后又多次拿着载有先兆流产、遗嘱休息的医院的检查单向公司申请病假,同样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便自行休假。 就这样,一次又一次,张某以同样的理由一直休到2024年的3月3日。 2024年3月3日当天,张某又以自己还没有休婚假,向公司申请了5天的婚假,同日,张某又以自己临近生产为由,向公司申请在婚假的基础上再休6个月的产假。 同样,这次公司依旧没有批准张某的请假。 而因张某入职当月,公司并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保,同时自从张某第一次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擅自休假,便也没有给张某支付工资,张某于是在休完产假第一天便给公司寄了一份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赔偿金等等共计16万余元,补交社保,未果后,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又因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支持了张某7.6万余元工资,并让公司为张某补交社保,没有支持赔偿金,张某不服,认为公司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诉讼。 公司同样也表示不服,认为:张某仅凭医院“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向公司请假,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实际上利用孕期恶意规避工作安排。时隔六个月才向公司申请婚假,同样不符合公司的管理。张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休假,按照规定的规定就是旷工,公司不支付工资并无不当。 同时表示已经为张某足额缴纳社保,认为生育津贴的法定申领主体是劳动者本人,是张某拒不自行申领生育津贴,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张某乙自行承担等等,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判? 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由于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上患者信息完整、诊断明确、休假建议具体,还有医师签字、医院诊断专用章。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应为合规有效的病假证明,公司不予批准张某的病假不当,理应支付张某的病假工资。 张某在职期间登记结婚,依法应当享有婚假,公司也应当支付张某的婚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发[2018]15号《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张某主张的产假工资,也未超出法定合理范围,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张某2023年2月入职,在2024年度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根据规定,不应享有2024年度年休假,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保的问题,张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补缴社保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改判公司支付张某7.2万余元工资,并另支付约3万元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公司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不过并没有改变案件结果!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