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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又败给了金钱!”浙江杭州,独生女子准备办理继承手续,将父母名下的一套价值2

“亲情又败给了金钱!”浙江杭州,独生女子准备办理继承手续,将父母名下的一套价值280万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却被几个叔叔姑姑找上门拦住。女子的几个叔叔姑姑表示女子父亲比女子奶奶死的早,女子奶奶的那份自己几个也有份儿,让女子分给自己几个100万元,或者把房子卖了,按照比例分给自己几个三分之一,不然就不能过户。女子当场崩溃,与几个叔叔姑姑理论未果后,怒江几个叔叔姑姑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小林是一名独生女,从小到大,被父母捧在手心! 小林的父母因故先后去世后,小林感觉天都塌了! 随后,在给父母办理完后事后,小林想着自家的房子是父母留给自己的唯一念想,也是父母留给自己的最大的底气!便打算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怎料,小林的几个叔叔姑姑却突然找上了门,表示,小林家的房子登记在小林父亲名下,小林的父亲先于小林的奶奶去世,小林奶奶继承的那份,自己几个也有份,让小林分给自己几个100万元,或者把房子卖了,按照比例分给自己几个三分之一,不然就不能过户。 听着几个叔叔姑姑的话,小林懵了,随后当场崩溃,哽咽着跟几个叔叔姑姑理论:“这是我爸妈一辈子的心血,我是独生女,凭什么要分给你们?” 因小林的几个叔叔姑姑态度坚决,小林最终与几个叔叔姑姑闹得不欢而散。 随后,小林又因前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被告知遗产继承存在争议,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无奈一纸诉状将几个叔叔姑姑告上法庭。 小林父亲的房子该如何分配?小林的叔叔姑姑又是否享有继承权? 首先,《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小林父亲一个人的名下,但是因系小林父母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小林父母的父亲共同财产。只有其中的二分之一属于小林父亲的遗产! 其次,《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小林父亲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所留下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办理继承。 彼时,小林的母亲、小林以及小林的奶奶作为小林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共同继承小林父亲的遗产,小林的叔叔姑姑系小林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小林的母亲、小林以及小林的奶奶三人各继承1/3,折算后,每人各占房产总份额的1/6。 再次,小林的奶奶去世后,同样因没留下遗嘱、遗赠,小林的奶奶留下的遗产应当由小林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小林的父亲、两个叔叔和一个姑姑,四人各继承1/4,折算后,每人各占房产总份额的1/24。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而因彼时小林的父亲已经去世,小林父亲应得的那1/24份额应由小林代为继承。 综上,也就是说,小林的几个叔叔姑姑对小林父亲的房子确实享有继承权,2个叔叔1个姑姑,每人各应分得房产总份额的1/24,三人合计占比12.5%。 也正是因此,考虑到涉案房子评估价为280万,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小林所有,但小林需要向几个叔叔姑姑共计支付35万元补偿款。 最后,小林最终守住了父母留下的房子,但同样也败给了几个叔叔姑姑的金钱算计!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再次也提醒广大朋友们,独生子女并不当然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尤其是作为父母的,一定要提前做好打算,避免子女与亲人之间因为财产纷争,损失了金钱不说,还折损了亲情!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