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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判例:产妇自然分娩时发生肩难产,医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新生儿损伤】  

【医疗纠纷判例:产妇自然分娩时发生肩难产,医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新生儿损伤】   【原告陈述】2021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出生。原告法定代理人侯某,自然分娩时原告左肩难产,被告工作人员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原告出生后左上肢外展,屈肘活动障碍,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损伤。   经休养及北京某医院、北京朝阳某常规治疗及手术治疗,均未明显好转。经持续检查及康复治疗,发现原告智力发育迟缓,系生产时肩难产、原告头部缺氧缺血造成。   某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某141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承担50%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产生上述费用,同样应由被告承担50%责任。因此,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1925.15元。   【被告妇儿医院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于2023年审理终结,被告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某1416号案件中,原告已提出了伤残鉴定,证明与被告过错的有关治疗行为已终结,被告的赔偿责任已经履行,不应重复赔付。   【鉴定结果】某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甲及其母亲侯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被鉴定人张某甲目前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年幼,处于生长发育期,从2021年12月24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2021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的康复费,另案已支付),一直进行康复治疗,康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告给付xxx赔偿金后,亦应当给付合理的康复费。   原告主张康复费28397.15元(56794.3元÷2=28397.1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宿费,因康复机构在本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本院酌定2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判决,某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甲30397.1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