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是广西贵港市的一位小学教师,去年5月30号那天,他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医生确诊其为脑出血,家属告诉医生只要有一线希望,就绝不放弃治疗。最后,经过74个小时的抢救,人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事后,家属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想不到的是,人社局竟然以“超出48小时认定标准”拒绝认定工伤。家属一气之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韦某从发病到死亡历时74小时,超过了48小时,因此法院支持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甘心,又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还是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大家说说,这个48小时的规定是不是有点不近人情,这不是在逼家属放弃抢救吗?哪有家属为了要工伤,而不坚持抢救呢?我认为这种有悖于情感和道德的规定应该改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