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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平,14岁女生,在学校卫生间,楼道,寝室,在学校外的广场,餐厅,天天被两个

山西原平,14岁女生,在学校卫生间,楼道,寝室,在学校外的广场,餐厅,天天被两个同学打,最严重的一次,她在宿舍整理学习资料,被上铺的同学,猛踩头部,导致她晕倒,却没人问,没人管,孩子刚开始重度抑郁,后来出现精神障碍,神志不清,起也起不来,大小便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吃饭都是吃辅食。   一年了,小雅被两个同学天天打,天天打,她却没有告诉母亲,后来她出现神志不清,起不了床,不能自理大小便,不能自理生活,就连吃饭都要吃辅食,就是用那个管子注到她嘴巴里,她才会吃。   小雅的人生就这样定格在14岁,她的遭遇让她毁了一生,直到小雅变成这样,小雅的母亲,才知道小雅这一年来的遭遇,她痛心疾首,此时,她这才知道,女儿这一年来,有多么的痛苦。   说起小雅的遭遇,小雅的母亲潸然泪下。   最开始的时候,其实小雅的母亲就已经发现小雅身上有淤青,眼角也有淤青,她当时就觉得不对劲,就问小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但是小雅守口如瓶,对自己的遭遇,她始终没有向母亲开口。   小雅不说,小雅的母亲无从得知她的遭遇。   小雅错过了求助的机会,从此忍气吞声,天天被两个同学殴打,他们在学校的卫生间打小雅,那里没人知,他们在楼道打,别人见了也视而不见,他们在寝室打,也没人管,没人问。   他们从学校内打到学校外,广场那么多人,小雅依然还不求救,餐厅里那么多人吃饭,她也默默挨打。   小雅如此懦弱,两个同学打得习以为惯,自然得寸进尺,一有机会,他们就bub放过小雅。   于是就有了寝室内的那一件事情,小雅在下铺整理自己的学习用品,上铺的同学就抓着扶梯,对着小雅的头猛踩。   他们殴打小雅已经习以为常了,这样的机会,这个同学怎么可能会把握住力度,她有多大的劲就用多大的劲,终于小雅晕倒了。   这一次晕倒,小雅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才醒过来,醒过来的她,呕吐,头晕,但这么长的时间,依然没有人问,也没人管。   这一次的受伤,给小雅带来了很大的打击。   小雅开始变得神志不清了,小雅的妈妈也终于发现女儿不对劲了。   也直到女儿躺在床上起不来,连大小便都不能自理,她甚至要把辅食送到女儿嘴巴里,她才会吃。   小雅妈妈才知道,孩子真的被毁了,她特别后悔,孩子一开始是重度抑郁,如果一开始的时候,她能够开导孩子,注意到孩子背后的遭遇,或许孩子不会发展成这样。   她的女儿出现神志不清,出现一系列的症状,医生诊断这是精神障碍。   如今她的女儿很有可能会因为精神障碍,躺在床上一辈子,她的女儿的人生就被困在14岁了。   一个花季少女,她本该在纯洁的校园里,沐浴着知识,却被这校园里的黑暗之花,天天殴打,让一个花季少女,从此凋零。   小雅的遭遇,不单单是这两个同学造成的。   如果小雅的父母,一开始能够意识到,孩子的精神状况不对,对孩子多关心,诱导孩子说出自己的遭遇,父母能够出面干涉,小雅不可能会忍气吞声一年。   小雅在学校的卫生间,楼道,寝室,这些地方不单单只有她和那两个同学,应该还有别的同学看见。   为何有人看见了不敢说,这就跟一个学校的校风有关了,这跟老师的教育有关,如果老师平时强调,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严惩学生,学生不可能会这么放肆,随意伤害同学。   如果老师引导得当,学校严惩这种行为,学校一定能够抑制这种不良之风。   出现这样的事,小雅的父母有责任,学校和老师也有责任。   但更大的恶,在于那两个同学,更在于他们的家庭教育,出现这样的事情,学校和老师,以及那两个同学和他们的家长,谁都不能摆脱责任。   那么小雅的父母该如何为小雅讨回公道呢?   1、出现这样的事情,如果那两个同学已经年满14岁,他们伤害小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且情节非常严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惩这两个同学,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2、学校和老师教育不到位,学校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校就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事情,都要在平时教育学生,不允许出现伤人的事情。   3、小雅的人身损害如此严重,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出现这样的事情。首先是小雅身体承受了痛苦,其次是精神上的痛苦会伴随她一生。   现在小雅都已经不能生活自理了,如果她康复不起来,她的这一生就被毁了。   那么你对小雅的遭遇有何看法呢?来源:法治进行时  202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