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尚无证据显示金某某唆使或指使儿子金毛实施暴力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 案发之后,清洗血迹、篡改监控、伪造死亡证明等行为,均由金毛母亲独自处理,金毛之父金某某并未参与其中,也没有策划或协助的迹象。 当晚,金某某虽在现场,但并无法律或职务上的强制义务要求他必须立即制止或送医救治。现有证据难以支持其“故意不施救”构成犯罪的论断。 相关部门经过多轮侦查与补充侦查,仍未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以证明金某某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帮助毁灭证据或包庇等罪名。 因此,检察机关基于事实不清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举严格遵循了《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