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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了!”湖北武汉,男子花14000元网购了一台手机,可买回家激活后发现系统不

“疏忽了!”湖北武汉,男子花14000元网购了一台手机,可买回家激活后发现系统不兼容,他找到商家,以7天无理由退货,可商家却说系统已激活,有使用痕迹,拒绝退货。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6年1月,杨先生花14000多元网购了一款心仪已久的品牌手机,这部手机外观时尚,配置高端,杨先生很喜欢。 手机到手后,杨先生迫不及待的激活使用。 可没想到,他日常用的那些软件,在这台手机里居然无法兼容,不是闪退就是卡顿,根本没办法正常使用。 冷静下来后,杨先生想到商品页面标注了“7 天无理由退货”。 这部手机既然自己用不了,那就在7天无理由内退货退款就好了,他联系客服,说明情况后,提出退货申请。 可商家的回复却让他大失所望。 商家表示手机已经激活,有了使用痕迹,这会影响二次售卖,也会导致手机贬值,按照规定,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所以拒绝了他的退货请求。 杨先生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自己买手机就是为了正常使用,现在不能用,自己还在7天无理由内,并且商家也没有在页面写明“激活后不予退货”,凭什么不能退? 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觉得自己花钱买东西,肯定是希望买到符合心意、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的,可这台手机无法兼容自己的常用软件,不符合预期,杨先生考虑到实际情况,选择退货,也是正常的。 可在生活中,手机一旦激活,是很难退货的,在这个案例里,法院会怎么判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手机虽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商家已对例外情形作出了显著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 可在杨先生购买商品的详情页面,商家并未对“激活后不予退货”做出任何显著提示或要求消费者确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是可以要求商家按照7天无理由退货的。 最终,经过调解,杨先生将手机退还给商家,商家将14000元货款退给了杨先生。 这个案例里,商家因为没有在详细页面写明激活后不予退货,杨先生抓住这一点,把钱要了回来。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需要退货,一般要求保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很多店铺也会做出明确提示“激活不予退货”。 因此,在购买电子产品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免后面产生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