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名小学教师,在值班途中突发脑出血,被发现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手术后在ICU抢救74小时后,还是不幸离世,事后,家属申请工伤,却因超过48小时未被认定,家属无法接受,于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万万没想到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网友:难道离世还要卡时间?非要在48小时内走掉才算工伤? 韦某是一名小学教师,在一次值夜班时,突然头晕目眩晕倒在卫生间里。 等同事发现时,人已经失去意识,急忙打了120送到了医院。 经检查,韦某是突发脑出血,情况危重,必须马上开颅手术。 术后,人直接送进ICU,靠呼吸机和药物吊着最后一口气。 医生很直白地告诉家属,脑干损伤太重,能不能醒过来全看天意,总之活下去的希望很小。 家属咬着牙说,只要有一口气在,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绝不拔管、绝不停止治疗。 三天三夜,74个小时,家属守在ICU门外,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煎熬。 可无论大家多努力,还是没能把人从鬼门关拉回来。 好好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家属悲痛万分,事后家属觉得韦某是在学校出的事,怎么看都该算工伤。 于是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万万没想到,对方回复不予认定工伤。 理由是韦某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的时间标准。 家属当场就懵了,别说是他们,就是换作任何一个人,那种情况都不可能说放弃。 他们不服气,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上法庭,想要讨一个公道。 一审法庭上,家属提出韦某从发病到出现脑功能衰竭,前后还不到24小时,大脑已经坏死。 后面几十小时的抢救,不过是靠仪器勉强维持身体的基本反应,根本算不上真正的活着。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可规定只认医院出具的临床死亡时间,而韦某抢救了74小时,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间。 至于家属提到的脑死亡、早已无自主呼吸,不被作为死亡认定的依据,于是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家属不认可,于是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没问题,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是死的,可人是活的,这条消息一发,评论区直接炸锅了。 无数网友气得睡不着,纷纷留言表达气愤和不解。 有人说,这规定太没人情味了,难道要逼着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才能换一个工伤认定? 救亲人是本能,保待遇是生存,为什么非要让人在这二选一。 有人直言,韦某是在值班时出事的,完完全全是因工发病,不管抢救多久,都是为了工作付出的生命,就该认定工伤。 还有人说,规则是为人服务的,不是用来卡人命的,这判决太寒人心了。 对此,你怎们看这件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