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说话了!”陕西西安,女子订了11件进口家用电器,商家要求她付了138000元的全款。可到了送货时间,商家仅给她送去一台蒸汽烤箱,解释说因疫情封关,其他电器暂时进不来,在未征得女子同意下,商家将部分电器换成了国产型号,因没实际测量,导致电器无法安装,售后人员还把女子家的烤箱也取走了。3年多下来,钱付了,可电器一件都没拿到,女子多次要求退款,可商家却称:只换不退,并且不接受调解,只接受法院判决。女子多次投诉,可结果让她难以接受。 2022年9月,刘女士家装修新房,她去商场挑选家电,最终订了11件家用电器,其中包括抽油烟机、蒸汽烤箱等。 这11件家电的费用是138000元。其实按照商场的规定,刘女士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就可以的,也就是说她当时付27600元就可以的。 可商家却跟她说:因为她订的是原装进口的电器,要求付全款。 刘女士也没多想,想着这钱反正迟早都是要付的,早付晚付都一样,她就把这138000元全部给付了。 双方约定的送货时间是2022年12月22日前,可到了约定时间,刘女士只等来了一台蒸汽烤箱。 商家解释说,其他电器因疫情影响进口,所以要延期。 刘女士虽有不满,但也理解这属于不可抗力,只能无奈接受。 可没想到,之后商家竟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部分进口电器换成了国产型号,商家又没派人上门来测量设计,导致家电根本安装不上。 刘女士又气又怒,可又无可奈何。 2024年1月,商家又给她发来一份产品目录,结果她发现里面的抽油烟机等根本就不是进口的,刘女士选择了拒绝。 同年4月,售后人员上门,说不符合送货流程,把之前送过来的蒸汽烤箱也给取走了。 这回刘女士是真的气到了,自己花138000元订这些家电,结果2、3年过去,自己一件商品都没拿到,对方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她多次要求商家退款,可对方都不肯退。 2025年,刘女士向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还138000元货款。 消协组织双方约谈,可商家态度强硬,说只能换货,不能退款,并且还表示他们不接受调解,只接受法院判决。 2025年10月,刘女士举报商家虚假宣传,可市场监管局认为这种行为发生在2022年9月22日前,并且无连续状态,不予立案。 刘女士很是气愤,自己只是想要一个公道,怎么就那么难。 2026年2月,厂家客服表示:经销商提出将消费者订购的11件家电,无偿更换为最新型号产品,原本刘女士订购的商品总价为138000元,这些新型号商品中介17万,免除差价的同时,还送一台除湿机给刘女士。 针对刘女士的诉求,他们会督促经销商跟客户沟通,尽快解决。 可刘女士对这个换货方案不认可,因为换货清单里的产品有部分不是进口的,并且价格有虚高的嫌疑,她坚持要求退款。 有人说:这么简单的事情,人家付款了,对方不送货,那就把钱退了不就行了吗? 花13万多全款买家电,结果3年多都没收到货,这放在谁身上都说不过去的,刘女士还是太好说话了。 别说你换成17万的新品,就是170万也不稀罕,按照订单型号发货就行,不能发货,那就是违约,要么退款,要么赔偿,商家有什么权利要求人家强制换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商家未按约定提供进口家电,擅自更换为国产型号,且未进行预设计测量,导致电器无法安装,明显违反质量保障和计量正确的要求。 刘女士要求退款,商家却以只换货,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还要求刘女士接受换货方案,这种行为剥夺了刘女士公平交易的选择权,刘女士有权拒绝。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3年多都不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刘女士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货款,而非接受对方的换货要求。 如沟通不了,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商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