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买了头毛猪,在家里宰完,她自留了16斤,剩下的340多斤则拉到摊位上,准备以10块5一斤卖出去,赚个3000多块钱补贴家用,谁料,猪肉还没卖出去,执法人员先一步赶到现场,以女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为由,没收了所有猪肉,并罚款5000块。这下女子傻眼了。 2026年1月12号,杨某艳眼看快过年了,她想着倒腾一头猪,自己家里吃肉方便,剩下的还能摆个摊赚点零花钱补贴家用。 第二天一大早,天刚蒙蒙亮,她就在自家院子里动了手。 这头毛猪是她从生猪市场买来的,经过一番宰杀,变成了大约358斤多的鲜猪肉。 她留了16斤左右给自家过年包饺子、炖红烧肉,剩下的340多斤,她全装上了三轮车,拉到了村口处的摊位上。 杨某艳坐在摊位前,看着案板上摆得满满当当的肉,期待能快点卖光,把钱挣进兜里。 她准备按10块5一斤卖出去,这样算下来能卖3000多。对于她家来说,这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不过,杨某艳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 这猪是她自己杀的,没经过正规部门检查,既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皮上也没盖那个蓝色的“检疫讫”印章。 她甚至连个卖肉的账本都没准备,想着卖一笔是一笔,钱揣兜里最实在。 然而,就在她摆好摊,还没来得及开张吆喝的时候,执法人员到了。 现场的气氛瞬间凝固。执法人员一眼就看出了问题。 案板上的猪肉光溜溜的,没有任何检验合格的印章,杨某艳也拿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面对询问,杨某艳慌了神,只能老实交代,说还没卖出去呢,刚摆上,一斤都没卖。 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猪肉进行了清点核算:剩下的鲜猪肉足足有358.8市斤,包含自留后用于销售的部分。 按她心里定的10.50元一斤算,这一堆肉的货值达到了3767.40元。 虽然一分钱还没赚到,但违法的事已经板上钉钉。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违法事实清楚。 案子很快进入了处罚程序。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起步价就是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严格按法条走,杨某艳不仅要面临巨额罚款,还得被拘留,甚至可能因为交不起罚款而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杨某艳吓坏了。她只是个小摊贩,家里条件本来就不好,她的孩子更是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处处需要用钱。 3000多块钱的货值,要是罚十几万,这日子就彻底没法过了。 她在接受调查时,反复强调自己不懂那些,还是初犯,也是为了生活所迫,且肉还没卖出去,没造成实际危害,希望能从轻处理。 相关部门在审理时也很头疼。 一方面是严肃的食品安全法律,另一方面是底层百姓的生计困难。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杨某艳确实属于小摊贩,家里困难的情况也属实,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也不高。 最终,市监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虽然依旧认定杨某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8项的规定: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但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没有按照最低10万元标准进行处罚。 最终,相关部门依法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并对杨某艳作出5000元的罚款。 这起案件给所有像杨某艳这样的小商贩敲响了警钟:生活虽然不易,但食品安全的底线不能踩。 哪怕是为了省点检疫费,哪怕是为了多赚几百块钱,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超想象。 其实按规矩,卖没检疫的肉确实该重罚,毕竟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万一吃出病来谁负责? 法律定个10万起步的罚款,就是为了震慑那些黑心商家,让他们不敢乱来。 但杨某艳这种情况又不一样,她就是个为了生计的小摊贩,不是专门搞黑心肉的,而且肉还没卖出去,没真害到人。 要是真按最低标准罚10万,不仅她家里日子没法过,法律也会显得太冷冰冰。 所以相关部门最后“减轻处罚”是明智的,既没放过违法行为,给了个教训,又没把人往死里逼。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