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湖北武汉,一男子大半夜脖子疼得难受,跑去医院做核磁共振。凌晨零点,他躺进机器,头被死死固定住,脸上还扣着面罩,手机搁在窗台。本以为二十分钟完事,哪晓得医生把他摆弄好就忙别的去了,系统上随手点了“已完成”,口头跟同事交代一句,转头谁也没去检查。男子就这么被忘了,机器嗡嗡响,他不敢动,从凌晨喊到天亮,嗓子都快哑了,愣是没人应。直到早上六点,保洁阿姨进来打扫,才听见动静把他救下来。他老婆找了一夜,保安还拿着系统记录说人早走了。如今医院道了歉,俩医生停了职,可赔偿没谈拢,院方建议他去法院起诉。 据悉,老唐因为脖子疼,按照医生的建议,去某医院做个核磁共振,想查查颈椎到底啥问题。 2月25号晚上,老唐按照预约时间去了医院,轮到他的时候,已经是2月26号的凌晨了,大概0点左右。 老唐走进2号检查室,按照医生的要求,把手机放在了窗边的桌子上,然后躺到了核磁共振机器的检查床上。 做检查的是一位女医生,她熟练地帮老唐固定好头部,为了确保检查过程中头不动,还给他脸上扣了个面罩。 一切准备就绪,机器开始运转,发出了有规律的“嗡嗡”声。 按常理,这个检查大概只需要20分钟。 老唐安静地躺着,等着机器停下来,可半小时过去了,依然没人进来。 老唐开始觉得不对劲,他试着喊了一声:“怎么还没做完?” 外面静悄悄的,没人回答。 他又提高了点声音:“有没有人啊?” 回应他的只有机器的轰鸣声。 他接着喊“医生在不在?”“有人在机器上啊!”一声比一声大,一声比一声急,但没有任何回应。 老唐慌了,他下意识地想自己从床上下来,但他不敢动。 一来,头和身子被固定着;二来,他不太懂机器原理,生怕自己乱动会出什么意外。 就这么着,老唐开始了漫长而绝望的等待和呼救,他喊一会儿,累了就歇会儿,攒足了力气再接着喊。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从凌晨一点到直到清晨6点左右,检查室外面终于传来了动静。 可外面的人不是医生,也不是护士,而是来打扫卫生的保洁阿姨。 阿姨听到里头有声音,吓了一跳,赶紧喊来了保安。 保安打开门,看到还躺在机器上的老唐,也懵了,连忙联系了医生。 医生赶来,松开固定装置,老唐这才落了地。 从凌晨0点躺上去,到早上6点下来,他整整被困了6个小时。 与此同时,老唐家里也乱成了一锅粥,他妻子在家等了一夜,丈夫去检查怎么也不回来,打个电话也不接。 她急得不行,天一亮就赶到了医院找人,她找到保安,保安按流程一查系统,说:“系统里记录显示,您爱人在凌晨0点10分就已经做完检查走了。” 他妻子不相信,又报了警。 警方赶来,调取监控,也没看到老唐走出这栋楼的画面。 人就这么“凭空消失”了?直到老唐从检查室脱困,拿到手机联系上妻子,这场虚惊才真相大白,原来人压根就没出来。 3月12号,涉事的那位医生出来回应了,她说,当时她把老唐“绑”到机器上开始检查后,因为临时有别的工作急着去处理,就先离开了。 离开前,她在系统上操作了一下,显示老唐的检查已经完成,但她口头跟一位同事交代过,说机器上还有人。 结果,那位同事转头就把这事给忘了,没去检查一下。 就这样,老唐被遗忘了整整一夜。 这位医生也承认,她和同事都有责任,两人都已经被医院停职了。 目前,医院已经道歉,但就赔偿事宜,让老唐走诉讼处理。 有人说,医生忙我能理解,但忙完呢?系统里点个‘已完成’就完事了?哪怕回头瞅一眼呢?这哪是疏忽,这是压根没把病人当回事,这事不能光罚两个医生,必须找医院赔偿。 从法律角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老唐去医院做检查,相当于和医院建立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医院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然而,医生把患者忘在检查室6小时,这显然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了违约。 所以,医院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医生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的过失行为,侵害了老唐的人身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及健康权益,虽然此刻未显现,以后因此发生的健康损害都属于损害范畴。 老唐基于此可以主张医疗费等人身损失赔偿,甚至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同时又侵害了老唐的人身权益,这属于责任竞合,而老唐选择侵权责任进行诉讼,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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