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200万买了套房子,光中介费都花了4万,买房时他问中介,房子里是否死过人?中介保证没有,说要买到死过人的房子,就跟中大奖一样,男子放心购买,然后租了出去,谁知租客和邻居聊天,这才知道,房子里有一位90多岁的老人去世后好多天才被人发现,租客害怕了,立刻退租走人,男子急了,认为是中介隐瞒了死亡事件,他要中介回购房屋,中介拒绝: 老人去世属于自然死亡,并非约定中的“自杀、他杀”,不符合回购条件! 2021年2月,刘先生花200多万元买了购置一套二手房子,手续办完,他支付给了中介费4万元,可他没有想到,这套房子里竟然发生过死亡事件。 可是他买房时中介并没有说过这个情况,而是一直到2025年他才知道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买房子时,他曾找过多家的中介,有的中介价格便宜,有的中介价格就贵。 经过对比,他还是觉得大品牌比较靠谱,于是他选择了某品牌中介,更看上了这家中介的“安心服务承诺”。 承诺上写着: 经某某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会在签署买卖合同前进行房屋筛查,若该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事件,且未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前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该交易房屋进行原价回购。 可由于房子当时处于出租的状态,看房十分不便,因此刘先生对这套房子的信息来源大部分依靠的是中介。 在这期间,刘先生曾多次向中介核实房子的情况,尤其对房子里有没有死过人特别的介意。 可经纪人告诉他说,这套房子没有发生过死亡事件。 刘先生这才放心下来,随后就签了买房的合同,房费花了他200多万,中介费花了40000元。 他对房子十分的满意,虽然中介费不少,但他觉得挺值得的。 之后他收拾了房子,把房子租了出去,可某天租客闲来无事,就和邻居聊了几句。 谁知邻居告诉租客,这套房子之前死过一个90多岁的老人,老人死后,好多天才被人发现。 租客害怕了,遇到这事谁都会膈应,租客给刘先生打来电话,他不租了,他要立刻就退租走人! 刘先生一听就火冒三丈,他拿出一份《交易信息留存表》,上面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未发生过死亡事件。 刘先生回忆起买房子时候,他曾经问过中介这套房子里有没有死过人? 当时中介给他保证,说要买到死过人的房子,就跟中大奖一样,他们公司还有‘安心服务承诺’, 可以为客户提供兜底保障。 刘先生对有没有死过人非常的忌讳,他立刻找到中介,要求中介按照“安心服务承诺”回购房子。 可他没有想到,中介拒绝,理由是老人去世属于自然死亡,并非承诺中约定的自杀和他杀的情况,因此房屋不符合回购条件。 刘先生急了,买的时候说的好好的,有事情了就开始推责。 明明他们在《交易信息留存表》上白纸黑字的写着‘未发生过死亡事件’,这不就是虚假宣传吗? 之后,中介又说,是原房主隐瞒了老人在房间里去世的事实,中介作为居间方在这件事上并没有过错。 但是,他们愿意拿出2000元来补偿给刘先生。 刘先生就缺这2000?他立刻拒绝,他不接受这样的处理方案。 如果买房之前知道有人死在这里,那他肯定就不会买这套房子的。 而品牌方回应:建议刘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认定。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刘先生购房时明确询问过房屋内是否发生过死亡事件,而中介在《交易信息留存表》中承诺“未发生过死亡事件”,但实际存在自然死亡情况。 即便自然死亡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但中介未如实回应刘先生的明确问询,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中介以“自然死亡不属于承诺约定的自杀、他杀情形”为由拒绝回购,看似符合条款字面含义,但忽略了刘先生的核心诉求是“知情权”。 若买家明确对“死亡事件”有特殊忌讳,卖家或中介应全面披露所有死亡事实,而非仅区分死亡原因。 刘先生如果维权,需要举证证明中介存在主观隐瞒行为,而非仅信息的疏漏。 也就是说,刘先生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明“中介未如实回应其明确问询”,而非纠结于“自然死亡是否属于凶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