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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

“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跟着3岁哥哥回家,路上不幸在水深一尺多的田里溺亡,家属跟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法院驳回,认为脱离监护才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料,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判决农田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二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11月的一天,56岁的吴某带着2个年幼的孙子去山上挖红薯。 2个孩子,一个2岁多,一个3岁多,本就处于需要时刻照看的年纪。 红薯咋到一半,吴某做出了一个让人揪心的决定,她让这两个年幼的孩子自己回家。 要知道,两三岁的孩子,走路都还不稳当,更别说独自应对路上的各种状况了。 下午4点多,意外发生了。村民张某新在路过一处水田时,发现了溺水的张某茂。 他赶紧将孩子捞起,和其他人一起进行施救,可遗憾的是,孩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当时,那片水田里的水深一尺多,大概到大人膝盖下面,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危险的“深渊”。 悲痛欲绝的家属认为,农田承包人应该为孩子的溺亡负责,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49万多元。 他们觉得,农田承包人没有在水田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然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诉求。法院认为,在这起悲剧中,监护人脱离监护才是主要原因。 吴某作为2个孩子的监护人,让年幼的孩子独自回家,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这才使得孩子有机会走到危险的水田边并发生溺亡事故。 但家属并不服气,他们提起了上诉,要求判决农田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 他们或许觉得,哪怕农田承包人只有一点责任,也能给自己一些心理上的慰藉。 有人说,自己不管,出了事就怪人。我看给她判刑才应该,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到位造成伤害的,有主体责任的,就应该判刑。 真是什么事都做到出来,监护人义务缺失已经够无德了,还要讹人一笔,道德失尽,真是恶心至极。 孩子的监护人全责,什么样的老太太,让孩子领着另一个孩子自己回家?不但要驳回,而且还要判他们讹人赔偿别人精神损失费,才能杜绝这种情况再发生。 这起案件给所有家长都敲响了警钟,孩子的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作为监护人,一定要时刻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留下无法挽回的遗憾。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某作为2岁孩童的监护人,放任幼儿随3岁哥哥独自回家,未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职责。 事发水田为私人承包山田,不属于公共场所,承包人不负有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 孩童溺亡与农田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驳回诉求,认定监护人未尽责是事故主因。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是导致这起悲剧的关键因素。 农田承包人虽然对农田有管理责任,但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直接导致孩子溺亡的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