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付大爷早年投资100多万开了家宾馆,后来把这宾馆交给大女儿经营,想着当作自己的"养老金",当时父女俩约定:宾馆名义上卖给女儿,实际上女儿不用付钱,但要每月给父亲4000元生活费,直到父亲去世。 可到了2025年,大女儿给的钱越来越少,从4000降到3000,现在只有2500,前几天,女儿干脆把宾馆钥匙还给了父亲,说不干了,付大爷拿着钥匙干着急,这钥匙既不能当饭吃,也不能买药治病。 大女儿却满肚子委屈,她说接手宾馆后不仅替父亲还了不少债,并且这些年给父亲的钱加起来都超过100万了,现在宾馆生意不好做,她想承包出去和父亲平分收入,可父亲不同意,她还抱怨父亲年轻时没怎么管她,现在却把另外4、5套房子都留给了后面的两个孩子,只给自己留了个"烂摊子"。 最后在调解下,付大爷同意再等等,看女儿能不能把宾馆承包出去,我觉得无论父女间有什么经济纠纷,当父亲生活困难时,三个子女都应该有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