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一男子结婚3次,离婚3次,原配生了个女儿,后妻生了两个孩子,他把5套房产给了后妻的孩子,他为了养老,建了个宾馆,可是他经营不善,这才想起来还有个大女儿,他打着补偿女儿的名义,把宾馆交给大女儿经营,他和女儿约好,女儿每月给他4000元养老,一直给到他死为止,女儿接手之后,生意兴隆,陆续给了男子100多万,可到了去年,生意一落千丈,宾馆关门,男子继续问女儿要钱,女儿急了: 你年轻时作孽,在外面养女人,我从小到大,你没管过我,你给我个烂摊子要我养你到死,你把4、5套房都给了那俩孩子,你咋不问他俩要钱?他俩也有养你的义务! 付先生年老体衰,他一个人居住,生活就靠大女儿给钱。 可最近,女儿表示,已经没钱给了,下个月她在想办法,但能不能给,她也无法确定。 付先生急了,找到媒体去讨伐女儿,他想用媒体施压,使女儿就范。 可见到了女儿,记者这才知道,完全不是付先生说的那档子事,大女儿冤枉,从小就被付先生给抛弃了。 原来,付先生年轻时挣了点钱,一时风光无限,他得意洋洋,立刻就和原配妻子离婚了。 原配生有一个女儿,从小到大他没有管过一天,他逍遥自在,离婚后又结婚,可结了不久,他又离婚,离了又结,结了又离。 最后一算,他结婚3次,离婚3次,后面的妻子,又给了他生了两个孩子。 付先生挣下了大笔的家产,他买了四五套房子,全部给了后面俩个孩子,原配的女儿他一分不给,似乎从未有过这样的孩子。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年龄越来越大,可是他不甘心,又投资了100多万,建了个快捷宾馆,里面有20间房子,他精心装修,还想再挣大钱。 可是他年纪大了,经营不善,他没有精力再去管理宾馆。 他转念一想,把原配的大女儿叫来,他说他心存愧疚,要把宾馆交给大女儿经营。 他装的可怜巴巴,说这个宾馆如果大女儿不干,就谁也经营不下去了,大女儿看他可怜,答应帮他管理这个宾馆。 可是不久之后,男子要女儿给他签下协议,宾馆以40万的价格卖给女儿,女儿每个月给他4000元养老金,一直给到他死为止。 女儿接手之后,用心管理,她经营宾馆,使用了各种的方式,宾馆渐渐有了收入,生意逐渐好转了起来。 女儿不但每个月给他支付养老金,还帮他还债,几年的时间,给了他一百多万。 可谁知到了去年,生意不好做了,宾馆无人居住,生意一落千丈。 到了最后,大女儿干脆歇业关门,她十分劳累,打算把宾馆承包出去,收来的租金,可以和父亲对半分。 可男子一听就不乐意,我不管你咋整,我的4000元养老金你必须给我! 可女儿如今,两手空空,这个月已经给了,下个月的钱还不知道在哪里。 可男子不依不饶,少给一分都不可以,这时候女子发现,父亲三个孩子,可给父亲养老的只有她一个人! 而男子另外两个孩子,拿走了他四五套房子,人家俩跟没事人一样,对付先生不多看一眼。 付先生欺负大女儿老实,对着一只羊可劲了薅着羊毛,就连女儿提出,缓一下就会接着给他,他都不愿意了。 大女儿彻底急了,她指责父亲,我小时候,你从未管过我,你给我一个烂摊子,让我养你养到死! 你年轻时作孽,在外面包女人,你给你孩子留了四五套房子,你咋不去问他们要钱?他们也有养你的义务! 之后女儿还说,这个月的钱已经给他了,只是告诉他说,下个月可能就没钱给他了。 女儿这话,并不是说再不给他,而是打算想别的办法再去挣钱。 只要钱能赚来,立刻就会再给他钱,可付先生怕她不给,立刻就要和大女儿翻脸! 记者算是看明白了,的确是付先生年轻时不负责任,如今没人养他也是咎由自取!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法律上来说,父亲养不养你,和你养不养他,这是两码事,不能互相抵消。 付先生没管过大女儿,确实是他不负责任,大女儿当年完全可以告他问他要抚养费。 但现在他老了,没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大女儿作为亲闺女,在法律上来说,必须赡养父亲,不能拿“你没养我”当借口拒绝。 但他另外两个孩子,拿了他四五套房子,同样对他有赡养义务。 这事让人特别的气愤,付先生年轻时不管女儿,老了甩烂摊子,不但偏心分财产,还道德绑架大女儿。 法律讲的是血缘和底线,只要是亲子女,养老就是法定义务,躲不掉的。 大女儿可以要求父亲另外两个孩子一起出钱,不能让她独自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保护老人的生存权,但也不纵容偏心的父母欺负老实孩子。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