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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17岁男生在酒吧结识23岁女子,两人先后三次发生了关系,女子每次还都给男

四川,一17岁男生在酒吧结识23岁女子,两人先后三次发生了关系,女子每次还都给男生发红包。后来突然联系男生,称宫外孕流产,还切除输卵管,要求赔偿12余万元,遭到拒绝后报了警,女子称是男女朋友,男生称自己是被勾引,自己没有过错。 四川宜宾的一家酒吧里,17岁的张某怎么也想不到,那三个红包会把自己拖进一场12万元的官司。 100元、50元、50元——这是23岁的何某在凌晨时分发给他的"路费"。每次红包到账后,紧跟着就是那句熟悉的邀约。三次之后,何某的电话再次打来,但这回不是约见面,而是一张账单:宫外孕、输卵管切除、12万赔偿。 她又起诉到法院,坚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必须为她的身体负责。 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场闹剧的起点,是酒吧昏暗灯光下的一次搭讪。何某在串台喝酒时主动接近张某,两人聊得投机后加了好友。 张某当时就说了,自己才17岁,还在上学。按常理,知道对方未成年,成年人都该收敛。 更离谱的是,第一次之后,她又两次在凌晨发红包,用"打车费"的名义把张某约出来。这哪里是什么恋爱关系? 红包的存在,恰恰成了击穿何某"恋爱关系"说辞的关键证据。真正的情侣,需要每次都发红包才能见面吗? 张某17岁,虽然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这6岁的年龄差,在法律上意味着完全不对等的认知能力和责任承担。 宫外孕的发生,与个人体质、既往病史、是否采取避孕措施高度相关。何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风险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本身就是她的过错。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无法认定性行为与宫外孕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医学上的"可能相关",不等于法律上的"必须担责"。 何某想用民事诉讼转嫁自身风险的算盘,被法院一纸判决打碎了。 这个案子暴露的问题,远不止一场索赔闹剧那么简单。 17岁的男生为什么能进酒吧?家长和学校的监管在哪里? 何某引诱未成年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张某已满16周岁,双方自愿),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引诱未成年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千元以下罚款。 只是这条法律,在现实中几乎从未被真正执行过。 法院的判决,给所有试图用"受害者"身份掩盖自身过错的人划了一条红线:自愿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后果,不能出了问题就甩锅给别人。 何某输掉的不仅是官司,还有试图用诉讼转嫁风险的侥幸心理。 而张某虽然无需赔偿,但17岁就出入酒吧、被红包诱惑的经历,本身就是一记警钟。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免责。 这场官司里,没有真正的赢家。何某失去了输卵管和12万索赔,张某虽然不用赔钱,但这段经历已经在他的人生履历上留下了一道疤。 法律不是道德审判庭,它只惩罚过错,不惩罚不幸。当一个成年人选择引诱未成年人,又拒绝承担避孕责任时,她就已经失去了索赔的全部基础。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