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打赏全追回!江苏法院亮剑:婚内出轨打赏无效,平台担责30%,钱款全归无过错妻子。 孙某与钱某结婚多年,2018年4月,钱某在A网络直播平台关注了女主播于某,起初只是小额打赏,偶尔观看直播。但短短四个月后,两人便互加微信,线下见面并迅速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为维系这段畸形关系,钱某开始疯狂打赏。从几百元的礼物到上万元的虚拟道具,打赏金额远超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累计接近百万。按照平台与主播的分成规则,于某获得打赏款的40%,平台获得60% 。 2025年,孙某在整理家庭财务时,发现银行流水上频繁出现的直播平台充值记录,顺藤摸瓜才得知丈夫的婚外情和大额打赏行为。 多次沟通无果后,孙某一纸诉状将女主播于某、A直播平台告上法庭,提出三项核心诉求:确认钱某的打赏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于某和平台全额返还打赏款;确认返还的钱款归自己个人所有 。 庭审中,于某辩称打赏是钱某的自愿消费,自己与钱某只是正常的主播与粉丝关系,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平台则主张已履行基本服务义务,打赏行为是用户自主选择,自身无过错。 但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线下见面的证据、打赏金额的异常波动等,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 @法律有道 四大核心问题,厘清婚内打赏纠纷的裁判逻辑 1、婚内大额打赏,为何认定为“赠与”而非“消费”?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实践中,打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基于主播的才艺表演、互动服务的正常消费,二是以打赏为名的赠与行为 。 本案中,法院精准区分了两者的边界:钱某的打赏并非为了获取主播的正常服务,而是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打赏金额远超正常娱乐消费范畴,且与两人的不正当关系直接挂钩。这种情况下,打赏的形式虽通过平台完成,但本质是钱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于某,而非单纯的网络消费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需不违背公序良俗才有效。钱某的赠与行为以婚外情为前提,显然违反这一核心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2、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否擅自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特征是“共同共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种平等处理权,仅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 大额打赏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钱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近百万共同财产打赏给婚外第三人,既属于无权处分,又构成挥霍,孙某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3、主播与平台的责任划分,依据何在? (1)主播的全额返还责任:于某过错具有双重性,一是明知钱某已婚仍发展婚外情,二是主动引导高额打赏,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于某需返还其获得的全部打赏款 。 (2)平台的过错责任:直播平台并非“中立第三方”,而是负有法定监管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平台需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落实打赏限额、消费提醒等制度。 本案中,平台未管控主播的低俗直播行为,未设置有效的打赏限额,也未对大额充值进行提醒,属于“消极履职”。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原则,酌情判定其承担30%的收益返还责任,既体现了对平台的惩戒,也为行业划定了监管底线 。 4、返还款项归妻子个人,背后的法律考量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追回的共同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法院突破常规,判决所有返还款项归孙某个人所有,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的,返还的财产可归无过错方个人所有 。彰显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裁判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