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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001元做了个“手部套餐”,事后还被拘留了5天。一般人遇到这事儿,估计早躲

花10001元做了个“手部套餐”,事后还被拘留了5天。一般人遇到这事儿,估计早躲起来没脸见人了。但北京这位王某不一般,刚从拘留所出来,转头就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理由就一个:我是被忽悠的,我没干那事儿! 事情要从2024年4月说起。北京警方接到线索,说辖区内一家足疗店表面上是做正经生意,背地里却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警方雷霆出击,当场把店给端了,女技师雷某和店里一干人等全被控制住。 人抓了,案子还得办扎实。警方在查账的时候,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规律:根据技师交代,店里但凡收1001、10001这种带“1”的款项,都不是正经按摩费,而是特殊服务的“暗号”。顺着这条线,一个叫王某的男子浮出水面。好家伙,这位3月20号那天,一口气付了两笔:一笔1001,一笔10001,消费实力相当雄厚。 王某很快被传唤到案。到了派出所,王某倒也没扭捏,竹筒倒豆子全交代了:那天去足疗店,确实让女技师用手给服务了一回。为了固定证据,警方还让他亲笔写了供词,签字按手印,一样没落下。证据有了,本人也认了,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王某构成嫖娼,考虑到情节不算恶劣,从轻处理,行政拘留5天。 5天时间一晃就过去了。按说这事儿翻篇了,可王某出来后越想越憋屈。他觉得当时在派出所是被绕进去了,脑子一热才认的。凭什么拘我?不行,得讨个说法!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理由讲了两条:第一,警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根本没干违法的事儿;第二,处罚程序有问题。翻译一下就是:你们抓错人了,我冤枉! 这一告,网友先炸了锅。有人嘲讽:花一万多就为这个?还有人调侃:刚从里头出来就去告状,这位是真头铁。但更多人纳闷:自己签字画押的东西,也能当儿戏反悔? 法院可不吃这套。一审法院把案卷翻了个底朝天:女技师的证言、同伙的指认、那两笔扎眼的转账记录,再加上王某亲笔写的供词和签字确认的笔录——这一圈证据环环相扣,严丝合缝。事实清清楚楚,王某确实花钱和雷某进行了非法交易。 再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判他情节较轻,只拘5天,已经是宽大处理了。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王某不服,接着上诉。二审法院一看,好嘛,还是那套说辞。法庭上问:笔录是不是你签的字?供词是不是你写的?王某没法否认。二审法院一锤定音:警方处罚没问题,维持原判。 案子尘埃落定,王某折腾一圈,除了把自己再气一回,啥也没捞着。 这事儿给大伙儿提了个醒。有人觉得,当时要是咬死了不承认,光凭转账记录能拿我怎么办?还真别这么想。这案子除了口供,还有技师指认、同案佐证,再加上那两笔金额特殊的转账——这叫证据链闭环。哪怕你一句话不说,光靠这些客观证据,照样能给你定了。那种“只要不认就拿我没办法”的想法,在法律面前纯粹是自我安慰。 再一个,法律可不认“后悔药”。自己清醒状态下写的供词、签的字,都是铁证。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警方当时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否则单凭一句“我当时糊涂”“我被骗了”,法院不可能采信。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最后说句题外话:花一万多就为了这么个“套餐”,这消费确实有点让人看不懂。有网友调侃:这钱干点啥不好?但话说回来,违法就是违法,不管金额大小、方式如何。想钻法律的空子,或者事后耍赖翻盘,最后多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素材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