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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一75岁奶奶十几年前和大爷再婚,图的是晚年有个伴儿。两人租房过日子,虽

江苏淮安,一75岁奶奶十几年前和大爷再婚,图的是晚年有个伴儿。两人租房过日子,虽说没多少积蓄,倒也安稳。可两年前大爷一病,被儿子接走照顾,独独把奶奶撂在了出租屋里。奶奶没有退休金,断了经济来源,房租都交不起。找大爷要钱,对方回一句:“找你自个儿儿女去。”奶奶寒了心,一纸诉状把老伴告上法庭,不为别的,就为争这一口气,也想问问:半路夫妻,到底还算不算夫妻?法院这样判决。   十几年前,那时候李阿姨快60了,王大爷也差不多年纪。   俩人都是丧偶多年,儿女们各自成家立业,飞出了老巢。   后来经人介绍,俩人就认识了。用现在时髦的话说,都是“空巢老人”,彼此有种同病相怜的感觉。   处了一段时间,觉得挺聊得来,都有个伴儿的念头。   于是,在双方儿女的见证下,也没大操大办,俩人就领了证,搬到一起租房住,开始了相互扶持的晚年生活。   起初那几年,日子过得很平静。   王大爷有退休金,每个月两三千块,应付俩人的吃喝拉撒和房租,虽然不宽裕,但细水长流。   李阿姨呢,年轻时没正式工作,干了一辈子零工,老了也没攒下养老金,更别提退休工资了。   但她把家里收拾得利利索索,洗衣做饭,把王大爷照顾得妥妥帖帖。   在邻居们眼里,这就是一对普普通通、相依为命的老夫妻。   可惜天有不测风云。   大概两年前,王大爷的身体出了毛病,行动起来不太方便了。   问题来了,王大爷有自己的亲生儿子,儿子买了房子,条件比这个出租屋好。   儿子心疼老爹,就说:“爸,你跟我回去住吧,我们照顾你也方便。”   王大爷一想,自己在儿子家有人端茶递水,看病也方便,就跟着儿子走了。   这一走,就把李阿姨一个人撇在了出租屋里。   起初,李阿姨觉得也能理解,人家儿子孝顺,自己跟着去算怎么回事儿?名不正言不顺的。   她就指望着王大爷身体好点了,能回来俩人继续过日子。可左等右等,王大爷一去不复返了。   更要命的是,李阿姨彻底断了经济来源。   王大爷一走,家里那点微薄的生活费也就断了。   李阿姨75岁了,身体还算硬朗,但出去打工是没人要了,她没退休金,一辈子也没什么积蓄,每个月就靠着之前村里给的一点老年人补贴,连交房租都不够。   她也联系过王大爷,电话里吞吞吐吐地提过钱的事儿。   王大爷在电话那头也为难,说:“我现在在儿子家,吃喝都是儿子管,我手里也没啥钱啊。你实在不行,找你自己的儿女想想办法?”   自己亲生的儿女?儿女们日子也过得紧巴巴的,在外地打工,一年到头也回不来几次,偶尔给个三百五百的,那是情分,但指望着他们长期供养,李阿姨张不开那个嘴,子女们也没那个条件。   房租欠了俩月,房东上门催,话还说得挺难听。   李阿姨那个急啊,整宿整宿睡不着,血压也高了。   后来,有个老姐妹给她出主意:“你俩是合法夫妻,法律上规定,丈夫有义务养妻子。他不养你,你告他去!”   李阿姨一开始觉得这事儿丢人,都这么大岁数了,还闹到法院去,让街坊邻居笑话。   可人到了活不下去的份上,脸面就不值钱了。   思来想去,她一咬牙,找了个法律援助,一纸诉状把王大爷告到了法院,要求王大爷支付扶养费。   法庭上,王大爷方辩称:   王大爷和李阿姨虽然是夫妻,但两人都有各自的子女。现在王大爷身体不好,自己都需要人照顾,哪还有能力去养李阿姨?   再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李阿姨没饭吃,应该找她自己的儿女要钱,凭啥全赖在王大爷头上?”   这话乍一听,好像也有点道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院指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它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不因“再婚”或“老年婚姻”而改变。   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   具体到本案,李阿姨已75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无退休金及其他收入来源,独自居住,生活已陷入困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情形。   从“扶养能力”的角度看,王大爷虽有病在身,但享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具备相应的扶养能力。   不过,王大其患病是事实,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已予考量,但这不足以构成免除义务的理由。   在确定扶养费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李阿姨的基本生活需求、王大爷的收入与医疗负担、当地一般消费水平以及李阿姨子女依法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最终,法院组织了双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王大爷每月支付李阿姨500元扶养费的协议。   有人说,法律是判了,但执行起来难,最后这500块,搞不好还是儿子掏,儿子心里能没意见?   也有人说,李阿姨告赢了,但赢了官司输了感情,以后见面不尴尬?老王钱是出了,但心里能没疙瘩?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