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到铁板了!”海南琼海,男子来到超市花476元,买了两瓶葡萄酒,在此过程中还全程录下了视频。随后,男子便以两瓶酒已过期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赔偿5236元。法院经调查发现,男子这样做已不是第一次,在其他地方起诉案件多达10余宗,明显目的不纯。 2025年7月6日,向某在海南琼海一家超市里,像往常一样逛着货架,只是他的目标很明确,不是购物,而是找“茬”。 向某走到酒水区,拿起一款解葡萄酒的标签进行查看,其中有两瓶某品牌葡萄酒引起了他的注意: 一瓶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7日,一瓶是2017年4月7日,而酒瓶标签上清清楚楚写着:保质期8年。 向某简单一算就知道,这两瓶酒都已经过了保质期。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要么放下不买,要么就找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可向某却没有丝毫犹豫,他直接花476元将两瓶葡萄酒买下。 在此过程中,还特意拍下整个购物过程。 过了一个月,向某便拿着当时小票、视频,以购买到过期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当地法院,要求向某退还476元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共计4760元,两项加起来5236元。 在向某看来,自己证据充足、理由充分,这笔赔偿应该是十拿九稳。 可法庭审理后,结果却和他预想的完全不同。 法院一查便发现,向某并非第一次这么做。他在省内及其他地区,以类似理由提起的诉讼就有10宗,是典型的职业索赔人。 除此之外,他在购买商品时,显然已经知道了商品已过标注保质期,却仍然主动购买,其目的显然不是消费使用,而是通过诉讼牟利,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恶意,不属于正常消费者。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向某购买的葡萄酒精度为12%,本身就不在必须标注保质期的范围内。 超市自行标注8年保质期,后来又卖到超期,顶多算作是标签瑕疵,并不代表酒本身存在安全问题。 再者而言,向某自始至终也没有饮用过该葡萄酒,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红酒存在安全隐患或对他造成现实的人身损害。 总的来说,向某想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让超市支付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向某476元购酒款,驳回了他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其实大家都明白,食品安全是大事,和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如果是合理维权和正当的监督,我们也当然欢迎。 但我们还要知道的是,法律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震慑那些知假售假、贩卖真正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而不是给某些人提供一条以此谋利赚钱的路子。 一家小超市,可能因为一次疏忽,就要面对反复诉讼和高额索赔,生存压力可想而知。 而以打假为业的人精准挑刺、批量起诉,看似在维护规则,实则消耗司法资源,也偏离了维权的本意。 那么,你在生活中遇到过过期商品吗?你觉得,职业索赔式的打假,又是否值得支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