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足球原因” 的低劣把戏
“球员父母因与足球无关的原因迁居至新俱乐部所在国家。”
自从2001年起,这一项最为人熟知的未成年国际转会例外条款就被写入了规则。二十多年来,无数滥用该条款的企图被揭穿,拙劣的欺骗手段也一一被审查机构轻易识破。
早在2005年的一起案件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就驳回了球员和俱乐部的相关上诉,揭穿了以虚假材料企图规避规则的行为。该案中,主角是来自巴拉圭的一名16岁球员及其监护人,球员在前往新国家西班牙之前就参加过一项U20国际邀请赛,并且与一名足球经纪人签署了代理协议。抵达西班牙不久后,他就与新俱乐部——加的斯足球俱乐部签署了一份雇佣合同。在此之后,球员的母亲与西班牙的一家餐厅签署了雇佣合同。
由于该球员未成年,原协会(巴拉圭足协)拒绝向 西班牙足协 签发 国际转会证明(ITC),于是新俱乐部通过西班牙足协请求国际足联予以干预。
最终,国际足联驳回了该申请,主要理由是 “在西班牙俱乐部表达了对该球员的特别兴趣之后,母亲才追随了该球员” ,而要适用该例外情况,事实应该截然相反:未成年球员应当追随其父母前往新国家,且父母的搬迁是出于与其子女的足球活动无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球员母亲与餐厅签订的雇佣合同并未规定任何薪水,同时提交的证据清楚地表明,该球员在西班牙的唯一职业将是踢足球。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驳回该上诉时还明确表示:表面化的、草率拼凑的和/或可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适用例外情况。俱乐部需要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该家庭移居相关国家并非出于与该未成年人足球活动相关的原因。
需要特别指出,申请注册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仅仅是作为利害关系方的单纯声明(等于自述文章),并没有足够的份量说服仲裁机构,而是必须通过书面证据予以佐证。通常只有达到 “充分确信(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的标准,负责审核的委员会才可能批准相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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