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和家人朋友喝完酒,不顾朋友反对,醉醺醺地带俩孩子骑电动车回家,她让小儿子坐脚踏板上,大儿子则坐在身后的座椅上,没想到,由于车速太快,她撞上了一水泥支柱,车子侧翻,小儿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家人认为同饮4人没有尽到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诉至法院索赔30万。结局亮了! 2024年12月16日凌晨3点23分,宜良县钰某路上一片死寂。骆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车速不慢。 身前的脚踏板上,搁着个塑料板凳,坐着晃着小腿的次子杨某乙。身后座椅上,是长子杨某丙。 酒劲上头的骆某,视线早就模糊了。 车子沿路由东向西冲过去,“砰”的一声巨响,径直撞上了道路北侧绿化带里的凉亭水泥柱。电动车瞬间侧翻,碎片四溅。 这一撞,把骆某的酒撞醒了一半,也把这个家撞碎了。 次子杨某乙被甩出去,重重摔在地上。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孩子没了。 骆某自己也受了轻伤,还因为这事儿,后来被法院判了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出事这天的经过,像放电影一样在骆某脑子里过了一遍又一遍。 12月15号下午,大家约在陈某家做饭。陈某喊了宋某,宋某又拉上武某,骆某则叫来了表姐夫沈某。 这顿饭吃得很热闹,酒也没少喝。到了晚上11点,兴致还没尽,几个人又转场去了KTV。在KTV里,啤酒又开了几瓶。 骆某心里清楚,自己喝高了。但她是组局的,也是好面子的,推杯换盏间,早就把适量两个字抛到了脑后。 凌晨2点,陈某和宋某先撤了。到了3点,沈某打了个车,也走了。 沈某心里可能觉得,都是成年人,各自回家各找各妈,应该没啥事。 现场只剩下骆某、武某和两个孩子。 武某看着骆某东倒西歪的样子,劝了一句:别骑车了。 可骆某不听,执意要带孩子走。武某不放心,骑着车跟在骆某后面护送了一段。 但他或许也觉得,只要看着骆某上了路,应该出不了大事,或者他自己也累了,没能坚持把人送到家门口。 就在这一段并不长的回家路上,骆某带着两个亲骨肉,让孩子永远地留在了那个黑夜里。 2025年,骆某和家属把陈某、宋某、武某、沈某四个人告上了法庭,索赔30多万。 在他们看来,这四个人太冷血。明明看着骆某喝醉了,明明知道她带着两个孩子,怎么就能让她一个人骑车走? 那来看看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通俗来讲就是“谁有错谁担责”。 骆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醉酒不能骑车还硬要骑,还带着俩孩子,这是典型的自甘风险和重大过失,所以她自己背主要责任。 但是法律也规定,共同饮酒这个行为本身,会给同桌人带来一种注意义务。 虽然大家都是成年人,但既然坐在一张桌上喝酒,当有人喝醉了、失去自控能力时,尤其是像骆某这样还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同饮者就不能拍拍屁股直接走人。 你得劝她别骑车,得把他安全送到家,或者通知家属。 法庭上,法官表示,骆某是亲妈,也是成年人。喝多少酒自己心里没数吗?带着孩子醉驾,孩子没了,她自己还要坐牢,这主要责任肯定是她自己背,没得跑。 但是,4个同饮的人也难逃责任。 陈某和宋某虽然走得早,但酒是一起喝的,人是你们约的,没把人安全送到家,这劝阻义务没尽到位。 沈某作为表姐夫,看着人醉成那样,还带着俩娃,自己打车溜了,这心里能安吗?照顾和护送的义务,你没尽到。 最让人纠结的是武某。他劝了,也跟了一段路。 但法官说:劝了没用,尤其是看着孩子坐在板凳上晃,你就放心让她走? 法官认为,武某的护送明显不足,光跟一段路不够,得确保人到家才算完。 这4个人的不作为,也就是没尽到该尽的照顾义务,虽然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和悲剧发生有一点点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判他们承担“轻微过错”责任,每人掏点钱,既是惩罚他们的疏忽,也是提醒所有人:酒局不是吃完就散,对醉酒朋友的安全照顾。 最后,法院算账:骆某自己承担大头。但那4个人,因为没尽到“注意义务”,每个人都得掏点钱买教训。 宋某和陈某各赔1万,武某和沈某各赔1万5,加起来刚好5万块。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