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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顺,一位已婚的女子跟男同事在车内发生了男女的关系,事后女子选择沉默。30天

湖南永顺,一位已婚的女子跟男同事在车内发生了男女的关系,事后女子选择沉默。30天后男同事又跟女子在宿舍里发生了关系,而且这一晚,还多次进行。期间,女子有配合、也有抗拒。“配合”是出于害怕,因为她有家庭。这一次完事后,女子选择发声,并且还报了警。谁知道男子却拿出录音说双方是自愿的,一审认定无罪,但是二审判定下来,就悲催了。 男子提供的录音,也就一段话:“你来我宿舍干啥?”而且还听到女子的哭声,这段录音,简直就是贼喊抓贼。(本新闻参考来源:零度时评报道) 一名男子叫做罗某,40岁,在永顺卫生院里工作。 女子曹某时年36岁,也在这家卫生院里上班。 两个人算是同事关系,因为离家比较远,有的时候就寄宿在单位的宿舍里。 有一天晚上,罗某开车带着曹某外出游玩,停到某个偏僻的地方之后,罗某就开始动手动脚了。 他还明确提出,想要跟曹某快乐一下,就在车内发生愉悦的男女之间的关系。 因为曹某有家庭,是个已婚女子,还有孩子,她立刻就表示拒绝。 看到曹某不大愿意,罗某也就怏怏不乐,之后开车离开。 谁知道到了第二天,罗某再次故技重施,又把曹某带到了昨晚那个地方,这次,他直接就上手,跟曹某在车内发生了那种事情。 完事之后,罗某开车送曹某回到宿舍,回去之后,曹某把罗某的联系方式删除。 就在这件事之后,大概一个月之内,罗某就开始频繁邀约曹某外出,但是曹某都拒绝了。 曹某每次回想起在车内跟罗某......她就很心烦,所以屡屡跟自己的同事、还有院长抱怨,她被罗某给骚扰了。 因为害怕再次被骚扰,曹某明确跟罗某讲明:“我们之间要保持正常的男女同事关系,也请你之后不要再来联系我。” 但是这个罗某根本不听,第二天,他又来找曹某了。 这天晚上,曹某刚刚参加完卫生院的宴会,独自回到了宿舍。洗漱完毕之后,罗某就过来敲门了。 进屋之后,罗某就开始多次的跟曹某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 事发期间,曹某也有配合、也有反抗,而且在中途的时候,曹某说口渴,罗某还中断了行为,去给她倒水喝。 要说这个曹某的想法,是出于保护自己,才导致自己被愿意吗?这个也不清楚。 这天晚上完事之后,罗某提出想要补偿曹某,就拿出了400元现金给到曹某,但是被曹某拒绝,她没要。 到了第二天,曹某想来想去,准备揭发这件事,把事情的原委全都告诉给了院长黄某。 汇报给领导之后,曹某就立刻报了警,等待办案人员过来处理。 当天,罗某就被抓获,并且刑事立案调查。 但是,罗某却开始抗辩,他提出几点: 1.两个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2.全程曹某也没有反抗,没呼救,还配合了。 3.曹某的想法,是要往上爬,可以升为主任。 所以,一审判定罗某无罪。 但是,在二审的时候,这些说辞被推翻。 曹某的左肩、小腿都有抓痕,为了反抗,曹某将罗某的左肩给咬伤了,还有痕迹。 另外,曹某还提供了证人证言。院长指出,确实曹某跟自己反映罗某骚扰她的这件事,并且罗某还说过,他想要给钱曹某,但是被拒绝。 还有一位同事也证明,曹某跟自己反映过,罗某一直骚扰她,可见曹某并非自愿。 而且罗某提供的所谓的录音,内容就是“你来我宿舍干什么”,丝毫没法证明双方自愿这一结论。 最后,相关部门判定,罗某构成侵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女子总是被男同事骚扰,还在宿舍里强行发生了关系,时候男子还提出要补贴400元被女子拒绝。男子的行为将要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事件的经过,曹某一直是抗拒的,一再表示了拒绝,但是还是被强行给侵犯了,身体也被造出了伤痕,长期以来也接受了精神胁迫。 由此可知,曹某被侵犯的事实成立,只要她不愿意、非自愿、说了“不”,那么男子罗某的行为就构成侵犯罪。 判断妇女是否违背意愿,不仅仅只是看她是否反抗、或者反抗是否明显,还要结合发生关系的事件、环境、妇女的心态、心理素质等,综合分析妇女的真实心理状态。 虽然有一段时间,曹某有配合,是因为她的内心很纠结,有家庭,有孩子,又不想声张,所以一直在忍受。这是有原因的,也可以列为分析的因素内。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