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出七种情况下,应清退的物业公司。 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广告、停车、场地出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 安保、保洁、绿化、设施维保长期缩水;多次投诉/通报仍不整改;合同约定严重“货不对版”。 断水断电、堵门、骚扰、威胁、上门滋扰、张贴侮辱性信息等暴力/软暴力催费。 阻挠成立业委会、干扰业主大会投票;拒不配合交接、赖着不走;破坏投票、威胁业主/业委会。 消防、电梯、安防等重大隐患致伤亡/重大损失;引发大规模群体冲突、舆情恶性事件。 不公示收支、巧立名目乱收费、捆绑收费、超标准收费且拒不退还。 多次被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市场准入后仍违规承接项目。 配套机制(让清退可落地) 建物业信用评分,与物业费、招投标、新盘准入绑定;严重失信直接禁入+强制清退。 不成立业委会也可换物业;街道/社区指导业主直接表决;前期物业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无条件退场。 行政责令+信用惩戒+法院强制执行;破解“到期不退、清退难”。 这里对不成立业委会也可换物业,特别赞成。业委会成立在现在看来, 确实有难度。而且业委会也很难真正起到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作用。比如说业委会让物业公司把财务账目公示出来,没有几个做到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大的社区来说,物业公司对业主根本就是爱搭不稀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