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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为了进入当地的某家服装公司,在入职的时候,谎报简历,隐瞒自己的真实工作

广州,男子为了进入当地的某家服装公司,在入职的时候,谎报简历,隐瞒自己的真实工作经历,把原本13段短期工作经历,伪造成3段长期稳定的工作经历。该服装公司因为男子“优秀”的工作经验,最终录取该员工。不久后,该公司发现男子弄虚作假,将男子开除。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3万元。 (消息来源:第一帮帮团) 事情发生在2023年,当时男子为了入职某家服装厂,在填写该公司的《入职申请表》时,并没有按照该公司的规定,如实填写自己的工作经历。 但是,该公司早已在《入职申请表》明确注明,应聘人员需要如实填写资料,否则一经发现有员工弄虚作假,公司有权辞退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 对此,男子看到并签名确认。 但实际上,男子根本没有将这条提醒放在心上。在接下来填写的时候,他认为自己从前频繁跳槽,工作经历过多,可能不利于被录取,于是男子选择欺诈。 据悉,此前男子曾先后在13家公司任职,在这13段工作经历中,绝大部分工作时间都没有超过一年。 但13段简短的工作经历,到了男子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却摇身一变,成了曾在3家公司任服饰制版,并且在每家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于是,男子摇身一变,从一个心性或者工作能力不稳定的求职者,变成了一个工作经验丰富且很稳定的优质求职者。 在男子如此充足的准备下,很快,他就入职了该服装公司。 然而纸是包不住火的,次年,男子简历造假的行为就被公司调查出来了。 2024年3月,该服装公司以男子伪造工作经历,存在重大欺瞒为由,正式解除与男子的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予任何赔偿。 男子显然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他认为,公司无故开除自己,还不给赔偿是违法的,于是他先是在当地提起劳动仲裁,但并不成功。 男子却不愿意这样轻易放弃,很快,他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装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向他支付赔偿金3万多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男子的要求吗?从后续结果来看,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据悉,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男子终于没再隐瞒自己真实的工作经历。 很明显,男子13段短期的真实工作经历,和他在简历中所写的3段长期稳定的工作经历,二者存在很大的工作差异,这二者之间的差距,不是用美化或者包装就能够糊弄过去的。 这就意味着,男子主观上的确存在欺诈行为,而他在填表时也明确保证过,一旦自己填写的内容不实,就会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处罚,哪怕因此被公司辞退并得不到任何赔偿。 不论男子有没有将这段话放在心上,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这段话就是双方的保障。 最终,法院认为男子为了能够顺利入职,故意隐瞒自己频繁的跳槽经历,属于弄虚作假,这一行为实际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服装公司选择和男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男子向服装公司提出的赔偿诉讼。 男子不服气,再次提起诉讼,毫无意外,二审男子依旧败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该男子的隐瞒包装行为,虽然让他得到了这次的工作机会,但从一开始,这份劳动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毕竟,男子虚构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恰恰很多公司在录用职员的时候,很看重员工的稳定性。 如果该服装公司录用男子与男子伪造的简历有关,这就意味着,男子是以欺诈的手段进入该服装公司。 因此,该公司辞退男子并不给予任何赔偿是合规合法的,而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服装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给他3万元赔偿金,反而缺乏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工作难找,很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会想尽办法优化工作经历,让自己的简历看起来更优秀。 大部分人在包装简历时,都是针对真实的工作经历进行优化,如将模糊的工作成果转化成具体的数字,或者根据目标工作,突出与之相匹配的工作经验和成果等。 如男子这般直接伪造工作经验的,还是少数。 这虽然让男子在短期内获得一份心仪的工作,但最终事情败露,一切都回到原点,男子原本的13段短期工作经历,如今变成了14段,而离职的原因更是不光彩。 如此看来,未免得不偿失。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