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杨女士是一家房产中介的员工,年前有个客户要买房,看中了一套188万的房子,杨女士忙前忙后帮他砍价砍到了177万。为了做成这一单,杨女士就连过年都没休息,一直为客户跑来跑去,谁知道,这个客户竟然不讲武德跳弹,直接越过杨女士,和其他人签下了这套房! 杨女士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这名客户2月4号在杨女士所在的中介公司登记资料,表明了自己的购房需求。 为了能够签下这个客户,杨女士尽心尽力,给客户推荐房源带客户去看房子。 临近年关了,杨女士也表示自己过年期间也可以带客户看房,目的就是给客户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圆满签下这个客户的单子。 在杨女士的推荐下,客户看中了一套房。 客户的购房需求比较急切,希望在年前可以把房子定下来。当时这套房子的挂牌价是1,880,000,客户跟杨女士说太贵了,希望她能去砍个价。 这套房子是在杭州上城区,面积大概是45.7平方米左右。 在杨女士沟通后,房东给出的价格174万。除了房价之外,还要收一笔中介费。女士说中介费是18,000。 客户当时跟杨女士说中介费太高了,希望可以便宜一点,但是杨女士说这是最低的价格不能再便宜。 能看出来这个客户对价格还是比较看重的,换句话说,客户希望用最少的钱买下这套房子。 价格是大年初一的时候谈的,然后当时没有签单,后来大年初三的时候,这个客户跟杨女士联系说希望可以在带她的岳父岳母去看一下这套房。 客户刚开始跟杨女士对接的时候,杨女士是表示自己过年期间不回家过年,随时都可以叫他带看房,但是大年初三,杨女士刚好有事,没有时间带客户看房,所以杨女士就找了店长来带客户看房。 店长其实也不是杭州本地人,店长从自己的老家回杭州,开了几百公里,在大年初三的时候带这个客户又看了一遍房子。 结果呢,客户最后是买了这套房子。但是,却不是跟杨女士这边签的。客户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买了这套房子。 客户明明是一直在杨女士这边带看房,而且意向房源也是在杨女士提供的房源里面,最后却又绕过杨女士,跟别的中介签下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客户确实是绕开杨女士签下了合同,不过客户是跟其他中介公司签合同,而不是直接跟房东签合同。 如果客户是绕开中介,直接跟房东签订合同,那确实需要向中介杨女士支付报酬。客户跟其他中介签合同,并不需要另外支付杨女士费用。 杨女士心想自己陪客户看了这么久房子,最后却落得这个结果。而且过年期间还特别麻烦别人带看房。也是比较生气的。 如果客户不诚心跟杨女士的中介签合同,那就不要麻烦杨女士后面还要带看房,看完房子,又转头跟别的中介签合同。这种操作确实令人心里不得劲。 最后,这名客户以1733000元成交了这套房子。 杨女士对客户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自己这么尽心尽力带客户看房,给客户推荐房源,就有一种被辜负的感觉。 而客户那边的意思,自己买房当然是哪里便宜在哪里买,杨女士这边主要是价格谈不好,其他公司的价格能谈下来,所以自己就在其他公司签合同了。 货比三家,买卖自由,作为消费者,不管是买什么东西,最后在哪里买都是自己决定的。客户的行为其实也是人之常情。 而杨女士总感觉客户也不诚心,不然也不会在一而再再而三带看房以后又不跟自己签单。 杨女士大概是觉得客户跟自己沟通了这么久,大概率也是会跟自己这边签单,也是没想到,客户会反水,去别家下单了。 对于客户这个行为,杨女士因为气愤还用一些不好的话语去指责客户的行为,当然,这肯定是不对的。民警也告诫过杨女士,停止这种行为。 不管是买卖哪一方,都应该在交易中做好自己分内的职责。诚信经营,与人为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