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怀抱5个月大的婴儿乘扶梯,后方突然冲过来一辆儿童扭扭车把女子撞倒,怀里的婴儿也摔在地上,导致婴儿的头部多处受伤。而放扭扭车的女子却只愿赔付2000元了事,不承担任何医药费用。婴儿的妈妈报了警,现在,这一事件已经交由法院负责处理。 这起事件看上去是放儿童扭扭车的女子应付责任,但其实牵扯到三方责任的划分,包括婴儿的妈妈和事件发生的公共场所都有可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 据掌闻视讯的报道,事件发生在3月1日,一名身着白衣的女子怀里抱着一个5个月大的婴儿,在一家超市乘坐扶梯下楼。 白衣女子在下行到一半的位置时,后方有一黑衣女子,带着一个大概两三岁的男孩儿,手里拿着儿童扭扭车,也准备坐扶梯。 也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他左手拉着男孩,右手把扭扭车直接放在了扶梯上,超市的扶梯与其他地方的不同,为了方便购物车的通行,扶梯都是平面式的。 这扭扭车顺着平板扶梯就滑了下来,直接撞在了白衣女子的腿上,白衣女子毫无征兆后仰倒地,怀里的婴儿从她的肩膀处也摔在了地上。好在她后面有一位顾客也在扶梯上,那人及时把摔倒的孩子抱了起来。 白衣女子也赶紧从地上爬起来,去看自己孩子的伤势。 随后白衣女子赶紧带孩子做了检查,孩子头部多处受伤,需要治疗。 可黑衣女子见此情况,只愿意拿2000元了事,不肯承担任何治疗费用。 但白衣女子不同意,她认为这2000元根本不够孩子的医药费,于是选择报了警,希望对方支付一切赔偿。 民警调取了超市里不同视角的监控录像, 在监控视频中显示,当时坐扶梯的只有白衣女子和她身后的那名顾客,扶梯上没有人流拥挤的情况。 而拿扭扭车的黑衣女子领着一个两三岁的男孩,看上去也准备坐扶梯, 但不知道她怎么想的,为了把男孩抱起来,她把扭扭车直接放在了扶梯上,扭扭车顺着扶梯直接冲了下去。 更不应该的是,她眼看见扭扭车冲下去了,没有及时提醒站在扶梯上的白衣女子和身后那名顾客躲避,导致白衣女子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扭扭车撞倒。 更可气的是,白衣女子和婴儿摔倒后,黑衣女子都没及时上前搀扶,而是站在原地观看。 现在此事件已进入相关程序处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哪些因素,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这起事件表面上看,这是由黑衣女子对白衣女子和她怀中孩子造成的伤害,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要考虑涉事各方责任的划分。 这里包括白衣女子,她是婴儿的监护人,带领婴儿在公共场所出行,要看她是否完全尽到了监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从监控视频里显示,白衣女子把婴儿抱在怀里,平稳站在扶梯上,没有让孩子处在有风险的情况,对后方突然冲下来的扭扭车也毫不知情。她不存在任何对婴儿有疏于看护的责任,没有过失行为。 关于超市方,那里属于公共场,要看超市是否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要看超市方有没有设置警告标识,例如提醒顾客在乘坐扶梯时不得让物品处在脱离看管的状态,以免造成安全风险之类的提示。如果超市方存在管理疏漏的话,那么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从视频角度,我们看不到超市方有警告标识,也看不见工作人员在场。无法判定超市方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我们再说回到这位放扭扭车的黑衣女子,他的行为与婴儿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监控视频中,黑衣女子把儿童扭扭车直接放在下行的扶梯上,任其滑行而没采取制止措施,这明显是她在主观上存在的过失。 看到车辆向下冲时,也没提醒前方人员注意,如果她能够及时提醒,很可能不会发生接下来的事情了。扭扭车撞到人后,她也没有及时进行搀扶和慰问,对白衣女子和婴儿造成的损害,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合的安全性是重中之重,不能因一时疏忽造成他人损害,更不应该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放任不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应该对可能出现危机的情况有一定的预判和消除,提示人员注意,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大家都指责黑衣女子无视他人的安全,必须让她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甚至还有人认为,黑衣女子竟然敢这样作,简直就是故意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相信她不是故意这样做的,但对于自己的行为导致五个月大的孩子受伤,却没有任何安慰,也不愿承担医药费的做法,说明她起码不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关于大家对这起事件的看法,您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