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来到一家手机店,要半米焊锡丝,他说没必要单独买一卷,店主一看,不想得罪任何顾客,就要收他1元钱,结果他却反问,这点焊锡丝还要收钱,成本不过几元而已,店主说:我也有成本,为什么不要钱? 店主看着气呼呼离开的顾客,他无奈地摇了摇头,感到好气又好笑,他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居然有人连一点焊锡丝也想白嫖,连一元钱都不愿意给,实在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这卷焊锡丝,店主买的是进口的,是非常好的焊锡丝,成本都不止几元。 其实如果这个顾客一开始进来,就说要买一点焊锡丝,半米焊锡丝,其实就一点点,店主有可能不好意思收钱。 但是这个顾客,进来是说要半米焊锡丝,他也是出于尊重顾客的自尊心,才想着收一元钱意思意思一下,没想到最后反而得罪了顾客。 说起这件事,店主真的太无奈了。 当时他正在埋头工作,看到有一个男子进到他店里,顾客进店,生意来了,店主当然是热情招待,他也不知道这名男子到底想要什么。 还没等他开口,询问男子想要什么东西,男子进门就问了,有没有焊锡丝。 店主一看顾客是有目的进来的,就赶紧回答说有。 男子一听说有焊锡丝,脸上也露出了一丝惊喜,他没有白跑一趟。 他赶紧说:“我就要一点焊锡丝,临时用一下,单独买没有必要,你就掐一小段,大概是半米这样子。” 一看对方只是要一点焊接丝,店主并没有不耐烦,他就想着,男子这么点焊锡丝,白送给他,不妥,还是收一点钱,顾及顾客的自尊。 于是他就跟男子说,一块钱,他想着这一块钱,也不能干什么,但是起码可以稳住这个男子,说不定,因为他给的这半米焊锡丝,只要一元钱,男子会念着他的好,后面会常来他的店。 结果男子一听说,半米的焊锡丝还要一元钱,他就反问道:“这也要钱吗?” 他以为,自己只是要这么点焊锡丝,店主也不至于要收钱,现在店主连一元也要收,这太没有格局了,他很惊讶。 店主更惊讶,本来收一元钱,就已经相当于白送给他了,男子居然还想着不给钱,想着白嫖,店主不耐烦了。 他说道:“我买的这卷焊锡丝,也是要钱的,为啥不要钱?” 结果男子接下来说的这句话,让店主更惊讶了,男子居然说:“这一卷焊锡丝,不过只要几元钱而已。” 这话男子也能说得出口,难道就因为这卷焊锡丝,是几元钱买来的,他就可以不花钱要走别人的东西? 更何况这卷焊锡丝,根本不止几元钱,这是进口的,质量非常好,几十元都买不来,凭什么要白送给他。 他再次跟男子说道:“这也是要钱买来的,要收钱!” 一看店主坚决要钱,男子最后生气了,转身就走,离开时还不忘说一句话:“算了,不要了!” 这样的男子,确实让人感到有些不可理喻。 店主不过是象征性地收一元钱,就是这么一元钱,他都不愿意给。 他根本就没有想过要给钱,就想着让别人白白地把东西给他。 店主是开门做生意的,就算是几元钱拿来的东西,他把东西卖出去,收回成本或者挣些钱,这也是很正常的。 不正常的是这个男子,从一进店,就没有想过要给钱,就想着让别人白白地把东西给他,这样的人真的是很不受欢迎的,他是贪便宜贪习惯。 本来这卷焊锡丝就是店主的,如果男子不是来买焊锡丝,店主就有权不把焊锡丝给他,这是他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为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店主有权处置自己的东西。 反而是男子,如果他要这点焊锡丝,就应当付应该付的钱,他进店要东西,和店主就构成合同关系的,男子是需要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男子不愿意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店主当然有权不给焊锡丝。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