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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经营按摩店,房东看他为人厚道踏实就介绍了一姑娘给他认识。女孩家境可以

重庆,一男子经营按摩店,房东看他为人厚道踏实就介绍了一姑娘给他认识。女孩家境可以,唯一的缺点就是有轻微智力残疾。按摩店老板权衡利弊之后同意结婚,婚后男子还搬进岳父家,跟妻子、岳父、岳母一起生活,后来还生育了小孩。共同生活之后,矛盾也多了,比如岳父就嫌弃女婿很小气,鸡蛋就买两个,水果就买三个,对女儿也很小气。矛盾多了,话就多了,后来小两口子就闹离婚了。 离婚之后,孩子判给了妻子,男子答应每个月支付300元生活费,但是支付11个月之后,男子一分钱也不肯给了,岳父大怒:果然精打细算小算的很。(案例来源:天天630报道了这则新闻。) 李某在重庆经营一家按摩店,平时为人看着倒是踏实勤劳肯吃苦的。 就因为这一点,就被房东大姐给看上了。房东大姐看这个李某,一个人生活,还单身,为人比较踏实厚道,就准备撮合一门亲事。 大姐说,她家有个远房亲戚的小孩叫张某。年纪还小,比李某要小14岁,家里做建材生意的,家境非常不错。 但是女孩张某却有个小缺陷,就是智力有轻微的障碍,不过生活能自理,也能做日常的家务。就问这样的女孩,李某是否同意娶。 一开始,李某有些犹豫,因为张某的情况特殊,智力如果有问题,之后相处估计会有不少的难处。 但是转念一想,自己也到这个年纪了,而且女方家境还不错,以后要是都留给他们夫妻俩,确实可以让自己少奋斗很多年吧。 李某就跟大姐说,要么就先见一面看看吧。 跟张某见过两次之后,李某才算下定决心,将这门婚事给定了下来。 结婚之后,李某就搬进了张某家里去居住,跟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没多久之后,李某的妻子张某也就怀孕了,后来小孩也平安出生。本来以为,就这样平静的生活下去,倒也不是问题。 但是,跟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就跟倒插门没有两样。 上门女婿哪里是那么好做的呢? 这个岳父,总是喜欢观察女婿李某的言行举止,还很喜欢插手小夫妻俩的生活。 就比如说,岳父看到李某去菜市场买菜,可能就只买两个鸡蛋、要么就是3个苹果。岳父就询问,购买这点足够一家人吃吗? 李某则表示,家里人也不多,吃点新鲜的,吃完为止。 但是岳父却感觉,李某就是抠,只顾自己吃,根本就给自己的老婆吃,因此就在背后说话。 李某其实也感觉到岳父对自己的态度,对于这样的生活,他感到很压抑。 再后来,李某跟妻子提出,家里的财政让给自己,毕竟他也是开按摩店的,也懂怎么理财。 可是没想到,这件事岳父也插手,认为李某就是图自己家的钱。 李某实在是忍受不了了,家里一直吵吵闹闹,大小矛盾都有。最后,李某跟妻子的婚姻,很快也走到了最后。 判定离婚的时候,孩子被判给了妻子,李某每个月需要给孩子支付300元的生活费,直到小孩成年。 但是李某仅仅支付了11个月,最后一分钱也没有给孩子打过。因此,岳父又把李某给上诉了。 李某则表示,按摩店生意不好,自己过的也很拮据,更没钱给孩子了。岳父的意思是:不给扶养费,连孩子你都别想见了。 男子跟妻子离婚后,孩子跟着妈妈过,男子因为收入很低,后来没钱给孩子支付生活费,如果断供,男子是否违法呢?如果岳父以此为由,拒绝男子见孩子,岳父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民典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法定强制的义务,不受婚姻关系解除、个人经济状况变化、或者双方矛盾而影响。 如果男子断供扶养费,属于违法行为,不管起收入高低,支付扶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单方面中断支付孩子的扶养费。 另外,岳父也无权以“未支付扶养费”为由,拒绝男子探视孩子。 根据《民典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扶养费跟探望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捆绑处理。 岳父虽然是亲属,但是并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他擅自阻拦探视,属于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 如果长期拒绝,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女方(孩子母亲)可能会被要求配合履行,甚至还要被变更抚养关系。 这份婚姻,一开始就很畸形,男子内心多有疑虑,又担心女方的智力,又看中女方的家境,所以之后注定不会很幸福。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