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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楼上楼下两家邻居是同事,30多年前分房时选择了做邻居,关系一直很好。楼

辽宁大连,楼上楼下两家邻居是同事,30多年前分房时选择了做邻居,关系一直很好。楼下的卫生间屋顶漏水,这才发现,楼上把厕所改到了他家厨房的正上方,从此,一吃饭就想到别人家的厕所,便恶心得吃不下。楼下多次找到楼上交涉,可好说好商量反被怼,楼下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其将卫生间恢复原位,法院判决亮了! 这是一栋老宿舍楼,周林和柳健既是同事,又是楼上楼下的邻居。 30年前,他们在同一单位分房,周林选了2楼,柳健住进了3楼。 这栋楼位置好,周边生活设施又方便又齐全,虽然是老楼但谁也不愿意搬走。 两家人,几十年来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和睦,互相帮衬,有啥事儿搭把手,日子过得挺舒心。 不料,3年前,这平静的日子被一场装修打破了。 楼下周林发现自家卫生间天花板开始漏水,把天花板都弄花了,看着就闹心。 他寻思着,这楼上就柳健一家,肯定是他家出啥问题了。 周林赶紧上楼找柳健沟通。 推门一看这才知道,人家来了个整体翻新。 更让周林无法接受的是,柳健居然把卫生间改到了原本厨房的位置。 周林觉得这事太不靠谱了。 可柳健却满不在乎地说:我装修的时候重新做了防水。 说不定是你家管道老化了才漏的。 周林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仔细观察柳健家的装修情况。 他发现,柳健家把原来的卫生间完全拆除了,然后往北侧阳台方向移动。 改造后的卫生间长约2.1米、宽约1.35米,好巧不巧,正好就在自家厨房的正上方。 周林心里那个膈应啊,每次吃饭的时候,一想到头顶就是别人家的厕所,就恶心不行。 实在受不了,一家人只能去卧室吃饭。 周林觉得,这样还改变房屋结构,不仅影响整栋楼的安全,还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因为两家关系不错,他也不想撕破脸皮。 就找到柳建好说好商量,希望他能把卫生间恢复原状。 可柳健根本不听,觉得周林就是没事找事,死活不同意恢复。 周林实在没办法,一纸诉状把柳健告到法院,要求把卫生间恢复原设计位置。 这案子,涉及到邻里纠纷,和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柳健家进行现场勘察。 做了24小时蓄水试验,24小时后,试验结果显示,柳健家卫生间并没有渗漏。 周林心里有点打鼓,难道自己真的冤枉柳健了? 可他转念一想,就算不漏水,这卫生间在厨房上方,心里就是不舒服啊。 有时,一家人正吃着饭呢,楼上厕所冲水, 那一下全家人集体破防。 不过,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和问询过程中,发现柳健在装修中,不但改变了卫生间位置,还对主下水管进行了轻微改动。 虽然目前没发现支管漏水,但楼下家墙体及天花板确实有水渍痕迹,应该存在一定隐患。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邻里之间生活空间相邻,日常活动,容易相互影响。 也就是说,为了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让大家能和谐共处。 就像文中周林和柳健,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属于相邻权利人。 柳健将卫生间改到周林厨房上方,虽暂时未出现漏水情况。 但从生活常识来看,卫生间有特殊用途,会让楼下住户在心理上产生不适。 影响正常生活,这也不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而且周林与柳健友好协商时,柳健态度恶劣,拒不恢复,没有体现团结互助。 因此,柳健需要恢复卫生间原状,就是为了维护邻里间的合理权益。 促使邻居之间正确处理关系,保障双方都能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楼上把卫生间改造到楼下厨房上方,有悖于公序良俗,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周林的诉讼请求。 判决:柳健必须在60日内,将卫生间恢复至原设计位置。 其实,邻居之间碰上这种事,还可以找物业、城管局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队都没能解决问题。 大家邻居住了几十年,没必要反目成仇。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欢迎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