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朋友喝酒时听说他家次日要抓羊杀羊,他主动提出前往帮忙,结果在抓羊时,男子突然晕倒,朋友赶紧上前进行胸部按压,并安排人打110、120及给其家属打电话。然而不幸的是男子猝死,没救回来。其家属悲痛欲绝,随后将朋友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朋友之间搭把手,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人情往来,可谁也没想到,一次主动帮忙,竟酿成了生死悲剧,还闹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2024年12月的一场酒局说起。 唐某和葛某是平日里关系不错的朋友,当晚两人凑在一起喝酒聊天,葛某随口提起,第二天一早要去自己经营的葡萄园里抓羊、杀羊。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唐某当即拍着胸脯表态:明天我去帮你抓,有活兄弟怎能袖手旁观! 葛某本不想麻烦他,可又不好拒绝,便笑着应了两声。 第二天一大早,唐某就主动发消息催葛某,见没收到回复,又直接打去电话,再三说要去帮忙。 葛某抹不开朋友情面,想着就是抓个羊的小事,多个人也快,便开车去接了唐某,一同赶往葡萄园。 一路上两人说说笑笑,谁都没料到,这趟帮忙会变成生死离别。 到了葡萄园,两人立马开始动手抓羊。第一只羊很快就顺利抓住,前后也就5分钟左右,紧接着两人准备抓第二只。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唐某刚追了几步,身子一软,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瞬间失去了意识。 葛某吓得魂飞魄散,赶紧跑过去查看,一边拼命给唐某做胸外按压急救,一边招呼他人拨打110、120,还第一时间联系了唐某的家属。 急救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全力抢救了许久,可唐某还是没能救回来,死亡确认书上明确写着:猝死。 好好的一个人,来的时候还生龙活虎,帮忙抓羊几分钟就没了性命,唐某的家人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在他们看来,唐某是为了帮葛某才出事的,葛某必须承担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始终谈不拢,情绪激动的家属,最终将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62万余元。 法庭上,葛某满是委屈和不解,他一遍遍陈述着事情的经过:我从来没主动叫他来帮忙,是他自己酒桌上说要去,第二天还主动打电话催我接他,我就是抹不开面子才答应的。 葛某还说,唐某出事后,他出于朋友情谊,已拿出5000元吊唁金,该做的都做了。 他是自身原因猝死,跟抓羊没有直接关系,我凭什么要赔几十万?葛某坚决拒绝了家属的全部索赔请求。 法院仔细核查了所有证据,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最终厘清了关键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认定,唐某无偿帮葛某抓羊,葛某没有明确拒绝,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葛某“未主动邀请、系唐某主动前来”的抗辩,不构成“明确拒绝帮工”,不能免责。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唐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猝死,帮工行为并非致死根源,但剧烈的体力活动是诱发死亡的重要因素。 作为成年人,唐某没有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贸然参与体力劳动,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而葛某作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没有审核唐某是否适合从事体力劳动,也没有对抓羊的体力消耗和潜在风险做出提醒,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酌定葛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葛某向唐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6190元,将近17万元。 有人说,亲戚朋友邻里互助之前先签生死状!深层次导致人与人之间隔离! 有人说,没那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自己有病就老实待在家里窝着,不能找垫背的!只要告了就能讹点,也很无语! 还有人说,可以人道补偿,但判赔的话就不太合适了,社会间的冷漠就是这种判决导致的,对社会整体发展不利!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