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对方称自己离异单身,两人相谈甚欢,确立了恋爱关系,可恋爱一年多,也就见了3、4面。女子说自己遇到困难,找男子借了5000元,可两人后来分手了,这5000元女子3年多都没有还,男子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找女子还钱。可女子却说:我又没说不还,我说有了就还。男子也怒了:说有了就还,这跟不还有什么区别。他坐到女子店里不走,说等收满5000再走。女子这才怕了。 妻子去世后,令狐大哥在网上认识了年纪相仿的郑女士,郑女士说自己离异单身。 两人很是聊得来,互相嘘寒问暖。 后来,郑女士主动约令狐大哥出去见面,见面没多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他们这段恋爱谈的很特别,虽然两人谈了一年多,可实际就见了3、4次面。 在此期间,郑女士还说自己生活遇到困难,找令狐大哥借了5000元去应急。 令狐大哥出于对恋人的信任和心疼,毫不犹豫的把钱借给了对方,可他怎么都没想到,后来两人分了手,这5000元借款,郑女士也迟迟没有还。 此后,令狐大哥多次催郑女士还钱,可每次得到的回复,要么就是没钱还,要么就是等有了再还。 对方拖了3年都没还,令狐大哥心里又气又急,他怀疑对方是骗子,就是以恋爱的名义,骗自己钱的。 无奈之下,找来调解员,去跟郑女士协商。 郑女士承认自己确实和令狐大哥谈过恋爱,但后来觉得两人不合适就分手了。 她坦言自己想在南充找个有房子的结婚,令狐大哥不符合这个条件。 至于借钱,是因为当时生活实在困难,而且已经跟男方说清楚了情况的,并不是因为感情问题才借的钱。 她强调自己不是不想还钱,而是真的没钱,等有钱了一定还,她还有50万的房贷没还。 令狐大哥却不相信郑女士说的话,她说郑女士跟他说过,她离婚后,家里的房子归她,这50万房贷就是她吹牛的。 郑女士一听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她让令狐大哥去银行查证,她还抱怨说:“男人都是得到时就很好,没得到就不认人。” 令狐大哥却指出郑女士一直在做生意,不可能没有钱,她朋友圈天天发这些东西。 郑女士解释自己做生意发朋友圈很正常,以前老店没挣什么钱,想办法搬了新店,新店装修,工人钱和装修费都是赊账的,手头确实没钱,不是故意不还。 令狐大哥则态度坚决,他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钱已经拖了3年多了,不能再这么无休止地拖下去。 郑女士却说:做生意有时候一天都不开张,她让令狐大哥到店里坐一天,看看能挣多少钱。 令狐大哥也较上劲了,说那就坐到店里,收到5000元为止。 郑女士见令狐大哥动了真格,态度有些松动。 令狐大哥说自己大老远过来,对方多少得还自己一点,可郑女士说自己卡里就几百块钱,实在拿不出钱来。 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郑女士先给令狐大哥写借条,接下来第一个月先还1000元,剩下的每个月还1000元,直到还完。 有网友说:5000元,又不是好多,不需要卖车卖房的,其实说白了对方就是不想还。 这个大姐也真是的,既然没打算跟人家在一起,就不要去找人家借钱。 借了钱也应该早点还了,把事情闹大了,丢脸又丢人,这生意还怎么做? 在这个案例里,双方都认可这5000元是借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郑女士拖欠3年多不还,虽然有自己生意困难的理由,但这并不能成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口,因此她需要按照自己的承诺,偿还这5000元。 恋爱交友,涉及到金钱往来时,一定谨慎对待,最好能留下书面证据,比如借条等,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另外,也有网友说:恋爱没几天,就开口借钱的,赶紧分手,及时止损,说不定对方就是奔着钱来的。 对此,你认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