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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业绩承诺补偿诉讼获法院支持 涉5525万元及违约金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1,证券简称:天顺风能)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天顺”)就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南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实业”)向苏州天顺支付补偿款5525.007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诉讼背景与历程

本次诉讼源于南通实业对天顺风能控股子公司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2016至2018年的业绩承诺未达标。公告显示,天顺风能曾于2020年9月以另一全资子公司名义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2025年10月,公司更换诉讼主体为苏州天顺,再次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主要内容

根据(2025)粤0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顺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5250076元。

南通实业需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52500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天顺风能表示,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目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公司同时提示,收回相应补偿款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如期后收回相关补偿款,将增加公司当期损益。此外,不排除南通实业提起其他法律救济措施的可能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