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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10分钟到岗是算加班还是算自律,现在有答案了! 南通一老哥在车间一线干了7年

提前10分钟到岗是算加班还是算自律,现在有答案了! 南通一老哥在车间一线干了7年,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辞职时跟公司算这笔账,要2万加班费。结果法院说他这是“自律”,不算干活,一分没给。这判决一出,网上直接吵翻了。 刘某是2017年2月进的公司,合同签得明明白白,每天8小时工作制。可厂里有条规矩,每天正式上班前10分钟必须到岗,点名,开个短会,班长安排一下当天的活儿。就这么点时间,刘某一开始没当回事,可日积月累,他心里越来越不得劲。7年下来,这每天10分钟加起来累计超过250个小时,按加班费标准一折算,大概2万块钱。 去年刘某辞职,回头翻出老账本,觉得这钱该要——这是公司强制要求的,凭啥不给钱?公司那边态度很明确:说你提前来就是点个名、听听安排,又没让你开机干活,这算什么加班? 两边谈不拢,刘某先找劳动仲裁,仲裁委说这不构成加班。刘某不服,直接把公司告到了海门法院。 法庭上刘某把证据拍在桌上——考勤表、车间视频截图,清清楚楚,证明自己确实提前到岗了,而且这是公司强制的,不是自己愿意早来。公司还是那句话:这只是预备,不是干活。 法官问了一个特别关键的问题:那10分钟你到底干啥了?刘某说,就是点名,听班长安排今天干啥活。法官又问:那你开机干活了吗?刘某说没有,听完安排,到点了才正式开工。 这个细节其实挺要命的。如果刘某说那10分钟他已经在擦机器、备料、干活了,案子可能就是另一个结果。但他自己承认了,就是站着听安排。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没有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法官在解释时用了几个词,听着挺专业但仔细想想有点意思。法官说这叫“附随义务”,就是你为了干好主业工作,得承担的一点准备工作。还提到“职业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说这种短时间的岗前预备,是员工该有的职业素养。 说实话,法院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挑不出毛病。加班的核心是要有“实质劳动”,要直接产生劳动成果。点名开会这种预备性工作,确实不算干活。 但这事儿最让人憋屈的地方在哪?你说这10分钟不算干活吧,人家确实被公司占用了时间,7年下来也白占了250多个小时。你说算加班吧,确实就是点个名开个会,没出活儿。 关键是,如果这10分钟不算加班,那公司天天让员工提前到岗开会,是不是就变成合法的了?有网友说得好:开会布置工作难道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凭啥不算?也有人说:要是提前30分钟到岗布置任务,那算不算? 法律界人士也提醒,企业可以安排必要的岗前预备工作,但如果要求员工提前较长时间到岗,且从事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实质劳动,就可能触碰“加班”红线,需要依法支付报酬。 这个案子的边界其实挺微妙的。如果公司要求提前30分钟、1小时到岗开会,那算不算?如果开会的时候不只是点名,还要汇报工作、讨论方案,那算不算?法院的这个判决,等于给企业划了一条线:只要不让你干活,光开会点名,就不算加班。 这要是你,你会为这每天的10分钟较这个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