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买来个“牌位”?男子娶妻后独守空房,起诉离婚被驳回,这事到底冤不冤? 河北邢台,老王(化名)现在成了村里的“笑话”。去年,他掏空了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外加东拼西凑的,凑齐了30多万的彩礼,风风光光地把媳妇娶进了门。可谁能想到,这媳妇娶回来,就像是请回来一尊只能看、不能碰的“菩萨”。 新婚之夜,媳妇说“累了”,分房睡,老王心想,来日方长。 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过去了,媳妇依然拒绝同房,甚至连手都不让碰。 名义上是夫妻,实际上连室友都不如——室友起码还能共用个卫生间,说句话。 最让老王崩溃的是,当他实在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退还那30多万彩礼和五金首饰时,法院竟然判他败诉!理由是:女方不同意离婚,且老王证据不足。 于是,绝望的老王干了一件惊掉邻居下巴的事——他租来一辆礼炮车,大白天开到女方家门口,对着天空“轰轰”地放炮“讨说法”。 炮声一响,黄金万两没等来,倒是等来了里三层外三层的围观群众和前来调解的村干部。 一场“有名无实”的婚姻,为何想离都这么难? 如果说婚姻是一场豪赌,老王显然是那个押上了全部身家,最后却发现庄家根本没打算开牌的赌徒。 他以为领了证就是进了“保险箱”,殊不知,有些“保险箱”里面是空的。 但法院的判决,从法理上看,并挑不出大毛病。 《民法典》第1079条确实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重婚、家暴、遗弃、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老王的情况,似乎哪一条都够不上。 虽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一条,但老王这情况严格来说不叫分居,这叫“同室操戈”,住在一个屋檐下,心却隔着一座喜马拉雅山。 然而,法律追求的“程序正义”和老王感受到的“生活事实”之间,出现了一道巨大的鸿沟。 拒绝同房,到底算不算“感情破裂”?从法律角度看,老王这30多万和五金钱,真的就打水漂了吗?媳妇拒绝同房,法律就真的管不了吗? 关于离婚。 很多网友义愤填膺:“这都不让离,难道要熬到七老八十?” 其实不然。女方不愿同房,属于夫妻义务的缺失,但这需要男方举证。 本案中老王最大的痛点就是“举证难”。 但注意,这并不是说法律不支持这种离婚诉求。 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老王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所以,不是不能离,而是第一次起诉的时机和证据准备上,老王吃了亏。 关于彩礼。 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地方。 很多人觉得,既然没在一起过日子,彩礼当然得退。 但根据最新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请注意,这里有个关键词——“共同生活”。 什么叫“共同生活”? 是指在一个锅里吃饭,在一张床上睡觉,是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结合。 像老王这种媳妇拒绝同房、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的,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吗? 法律也考虑到了极端情况,该条款后半段说: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老王结婚才几个月,时间够短;30多万在河北农村绝对不是小数目,数额够高;女方拒绝同房导致婚姻破裂。 如果老王能拿出有效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证明女方承认拒绝同房),女方就是有明显过错的。 如果老王能证明女方长期拒绝同房,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法院极有可能会酌情判决女方返还一部分彩礼。 表面上看是老王的无奈之举,实际上却揭开了无数高价彩礼婚姻背后的伤疤。 当婚姻变成一场交易,当夫妻义务变成了可以单方面撕毁的契约,那张结婚证,究竟是幸福的保障,还是困住普通人的囚笼? 对于老王来说,那辆停在女方家门口的礼炮车,放出的不是喜炮,而是他对这段荒唐婚姻最后的反抗。 而我们能做的,不仅是看热闹,更是要思考:如何让法律在保护程序正义的同时,也能更接地气地守护普通人对于婚姻最朴素的期待? 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