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宜良,女子扔下两个孩子,和4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晚上11点多,几人意犹未尽,又去KTV唱歌、喝啤酒,一直玩到凌晨才散场。凌晨3点多,女子醉的东倒西晃,但她满不在乎,仍骑电动车带两个幼小的儿子回家,路上电动车撞到水泥支柱,小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事后,女子将4名共同聚饮酒的人诉至法院,索赔30多万,法院这样判。 2024年12月15日下午,骆某带两个年幼的儿子,找来朋友陈某家来串门。 陈某又约宋某,宋某约了武某,骆某也约了表姐夫沈某。 5人一块在陈某家吃饭,吃饭时骆某、宋某、武某、沈某都喝酒。 几人连吃带喝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但几人仍然觉得没嗨够。 就跑到县城的一个KTV去唱歌,期间几人意犹未尽,又点了很多啤酒。 直到凌晨3点,几个人实在玩不动了才散场。 骆某此时已经喝的大醉,都站不稳了,但他仍坚持骑电动车带两个儿子回家。 不料,洛某因意识不清,电动车撞上路旁的水泥柱子,电动车侧翻。 交警认定,骆某承担事故全责,两个孩子杨某丙、杨某乙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骆某受轻伤。 小儿子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骆某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后,骆某及其家属认为,宋某、武某、沈某、陈某四个人,没有尽到合理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4人应对骆某受伤,以及其小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骆某将4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4人,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 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有预见能力。 她在饮酒过程中,对于放纵自身饮酒,有着较高程度的过错,应该认定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 骆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载着两个孩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自己的小儿子死亡。 经交警认定,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骆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骆某吃饭的时候喝了酒,到KTV后又继续喝酒,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陈某、宋某虽然先行离开了,但他们没有充分尽到完全的劝阻义务。 沈某,作为骆某的亲戚,又是骆某邀请来的,在离开KTV后先行打车离开。 没有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忙等义务。 而且骆某还带着两个孩子随行,同饮人,更应该尽到完全的照顾护送义务。 武某辩解称,离开KTV的时候,他看到骆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就劝说骆某不要骑车,但骆某不听劝,骑车离开的时候,他不放心,一直骑车跟在骆某后边。 虽然武某行使了劝阻义务,但在骆某醉酒后,且两个年幼的孩子还跟随的情况下,他的照顾、护送义务明显不当。 法院确认骆某的损失为,医疗费4800.6元。 小儿子的损失,包括死亡前的抢救医疗费2191.24元、死亡赔偿金906240元、丧葬费57446.5元。 精神抚慰金,酌情确认了10000元。 骆某作为杨某乙的监护人,带领两个年幼的孩子,醉酒后违法驾驶电动车,致杨某乙死亡。 她对杨某乙的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宋某、武某、沈某、陈某没有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 对于杨某乙的死亡,都存在轻微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陈某各赔偿10000元。 武某、沈某各赔偿15000元。 这起事故让人唏嘘不已。一个母亲的醉驾,夺走了自己年幼孩子的生命。 她本人也被判缓刑,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她随后将共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30多万。 最终的判决结果,4名聚餐者共同赔偿5万元。 这与她索赔的30万元相去甚远。 本案中,武某虽然劝阻了骆某不要骑车,还跟在后面。 但在醉酒和两个孩子随行的情况下,照顾护送义务明显不当。 尤其是骆某,带着两个年幼孩子,还敢喝到半夜三更,还喝醉,且酒后驾车,这种女人害死自己儿子,还讹人,必须被逐出家门, 那么,共同饮酒,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对过量饮酒的危害,及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 但其放纵自身饮酒,并醉酒驾车,导致小儿子死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陈某、宋某、沈某、武某四人,与骆某共同饮酒。 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他们对骆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他们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在骆某醉酒后,也未完全履行照顾、护送等义务,其不作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与骆某小儿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所以,4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拿到了5万块钱,亲戚朋友都绝交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