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四川南充,黄某想在农村买房,但是村里房子不允许买卖,黄某就和村民李某签了个合同,

四川南充,黄某想在农村买房,但是村里房子不允许买卖,黄某就和村民李某签了个合同,称借给李某6万块钱,李某自愿将自己房子抵给他90平。几年后房子拆迁,县政府已经和黄某签了协议,可事后发现黄某不是村里人,又撤销了,黄某不服,起诉对方要求他们履行拆迁补偿。经过一审、二审,官司打到了最高法,最终这样判。 黄某是个城里人,但是他却一直向往农村的田园生活,于是,20多年前他在仪陇县某村买了套宅子。 因为农村的房屋禁止买卖,当时为了买这套房子,黄某费了老大的劲。 经过别人指点,他和村民李某及李某的老婆签了一个协议。 协议中写着,李某夫妇借了黄某6万块钱还不上,自愿将他家260平的自建房分出90平给黄某,用来抵扣那6万块钱的欠款。 双方还约定,产权证暂时保留在李某夫妇手里,但是黄某随时可以入住,李某夫妻不能拒绝。 就这样,黄某终于在农村安了家,过上了理想中的田园生活。 一转眼就是几年过去了,李某所在的村子迎来了拆迁,李某家正好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黄某得到消息之后,就和李某商量,怎么解决房子的产权问题。 过了大半年,他们一起到县房产局,对抵给黄某的房子进行了审核,确认房子面积为244.79平米。李某也承认,和黄某的协议是真实的,确认房子的产权归黄某所有。 当时,审核人员确认,房子的产权属实,可以发房产证。 第二天,黄某拿着证和县政府签了《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双方对拆迁费、过渡期限以及安置区域等事项做了约定。 手续办的很顺利,黄某如愿以偿拿到了安置区拆房顺序号。 黄某以为,他只要等着拆迁,交拆迁款就行了,没想到没过多久事情就出现了意外。 原来,房子拆迁后,李某和他的家人已经得到了安置,并且还分到了拆迁房。 但是拆迁方在审核的时候,发现李某在拆迁过程中,将房子违规卖给了黄某。 黄某是城镇户口,按照规定根本不能买农村的房子,更不可能办房产证。 事情发生后,李某同意自己和黄某协商,解除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且还同意放弃安置还房。 这样一来,黄某和拆迁方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就作废了,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和黄某解除当初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 黄某原本还以为一拆迁,自己就能够成为拆迁户,后半辈子以及养老都有着落了,谁知道到头来啥也没捞着,别说拆迁款,连原本的房子也被拆没了。 黄某不服气,觉得自己亏大了,于是就将负责拆迁的县政府列为被告起诉了。 一审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且宅基地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宅。 黄某是城镇户口,不是村里的村民,李某和他签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转用农村住宅,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黄某取得房屋的行为不合法。 而依据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黄某取得房屋不合法,他与被告签订《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时,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所以这个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某同意协商解除与黄某的买卖关系并放弃安置还房,但实际上并没有解除以房抵债协议。 不过,李某解不解除协议,都不影响协议本身因违法而无效的事实。 最终,一审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钱没了,房也落着,又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判的没问题,维持原判。 可是黄某还是不服,又上诉到最高法。 最高法认为,黄某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规避农村房屋买卖的限制,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规定。 基于这种无效房屋买卖协议,黄某和被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最终,黄某的上诉再次被驳回,历经多年,本案终于迎来大结局。 难道,黄某钱花了,房子也没拿到,只能自认倒霉?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黄某和李某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他可以要求李某还钱,不过这是另外一个案子,需要另案处理。 最后,黄某的事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房子不能买卖,如果和黄某一样,想通过小手段规避限制,最后很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权益无法保障的风险! 信息来源于: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