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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辽宁省政府机关大院的哨兵击毙了一个可疑人员,谁知,案件水落石出后,这

1980年,辽宁省政府机关大院的哨兵击毙了一个可疑人员,谁知,案件水落石出后,这个哨兵非但没被嘉奖,还被判处死刑!   当天下午,苗广吉出现在大院门口,他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只是在警戒线附近来回走动,白玉珍按照执勤规范,上前喊话制止,苗广吉听到喊话后,没有停下,反而加快脚步向大院里闯,白玉珍再次警告,苗广吉依旧没有回应,白玉珍随即开枪,子弹击中苗广吉,苗广吉当场倒地。   大院保卫科和辖区公安迅速赶到,医护人员确认苗广吉已经死亡,现场勘查同步展开,民警在苗广吉身上没有搜到武器,也没有发现任何违禁品,苗广吉的随身物品只有一个布包,里面装着介绍信和一些生活用品。   调查结果很快出来,苗广吉是外地来沈阳办事的普通群众,他要找的部门在省政府大院内,他不知道进入大院需要提前登记和出示证件,他听到哨兵喊话后,因为紧张和着急,想尽快找到办事窗口,所以没有停下。   白玉珍的执勤行为被认定违规,当时部队和公安的执勤规定明确,哨兵使用武器必须遵循“警告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的原则,说白了就是,只有在对方有暴力行为,或者有明显危害公共安全的举动时,才能开枪。   苗广吉只是闯入,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也没有携带危险物品,白玉珍在可以采取拦阻、扭送等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开枪,属于滥用武器。   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白玉珍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白玉珍的开枪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采信了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和执勤规定等证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白玉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白玉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依据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部分内容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