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刘先生在一家公司干了7年,公司要求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会。刘先生觉得这10分钟是自己的休息时间,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加班费。双方协商不成,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又告上法庭,结果法院没支持他的诉求,二审也维持原判。 2万加班费,不多不少,却是刘先生7年,每天挤出来的10分钟攒的。 说起来,都是泪。 2017年的时候,刘先生找工作找了挺久。 好不容易碰到这家公司,面试的时候说的明明白白,每周5天班,每天8小时。 不用加班,按时上下班,刘先生当场就答应了,心里别提多踏实。 刚上班那阵子,一切都很顺利。 到点上班,到点下班,偶尔摸个鱼,日子过得还算舒心。 没撑多久,人事突然找过来。 说公司要调整制度,以后每天得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之后开个短会,安排当天的工作。 刘先生当时就懵了,这10分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 冬天的时候,能多睡10分钟,不用顶着寒风赶公交,夏天的时候,能慢慢收拾,不用急急忙忙慌慌张张。 他心里特别不痛快,想找领导理论。 可转念一想,工作不好找,这份工作待遇还不错,要是闹僵了,丢了工作得不偿失,就忍了。 这一忍,就是7年。 每天早上,闹钟都得提前10分钟响。 哪怕前一天加班到很晚,哪怕身体不舒服,也得按时到岗,不敢迟到。 有时候路上堵车,急得满头大汗,就怕晚了被点名批评。 7年时间,算下来,他多付出了多少个10分钟。 自己心里没数,离职的时候,一笔账算下来,越想越亏。 这10分钟,是公司强制要求的,不是自己自愿的。 既然是为了工作,那就算加班,公司就得给加班费。 他大概算了一下,7年累计下来,差不多要2万块。 离职手续办完,他就找公司要这笔钱。 公司的态度特别强硬,说这10分钟不算加班,就是让大家提前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 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就是点个名,说几句话,凭什么给加班费。 双方吵了好几次,谈得特别僵,谁也不让谁。 刘先生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干了7年,多付出的时间,凭什么不算数。 他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本以为能讨个公道。 没想到,仲裁委直接驳回了他的诉求。 不服气,真的不服气。 刘先生没放弃,又拿着材料,告上了法庭。 他坚信,自己是对的,法院一定会支持他。 庭审的时候,他拿出了考勤表、同事证言,还有当时人事通知提前到岗的记录,反复强调,这10分钟是公司强制要求的,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就该算加班。 公司也不示弱,说刘先生提前到岗,只是做一些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干活。 这10分钟,是履行工作的附随义务,不是额外加班。 那么,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到底算不算加班?公司该不该给这2万加班费?刘先生坚持维权,到底有没有道理呢? 加班的认定标准,依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关键是,加班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二是从事了实质性的劳动,两者缺一不可。 刘先生的情况里,公司确实要求他提前10分钟到岗,这一点是公司安排的,没毛病。 但重点在,这10分钟他做了什么。 庭审中已经确认,这10分钟就是点名、开短会,安排当天的工作,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生产、工作任务。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才需要支付加班费。 这里的“工作”,指的是能产生劳动成果、为公司带来实际收益的实质性工作,不是简单的预备性准备。 刘先生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本质上是从休息状态过渡到工作状态的预备工作,属于履行主工作义务的附随义务,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可能有人会说,就算没干活,也是公司要求的,占用了休息时间。 但法律上就是这么规定的,短时间的岗前预备,没有实质劳动,就不算加班。 这也是法院不支持刘先生诉求的核心原因,不是他维权不对,是他没搞懂加班的认定标准。 “提前10分钟岗前预备”到底算不算加班,关键看有没有实质劳动内容。 有人觉得提前到岗、延迟离岗,总觉得这些时间该算加班,其实不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刘先生的委屈能理解,7年的时间,每天多付出10分钟,换谁都会觉得亏。 但维权得讲法律,得找对方向。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要是你干7年,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离职会去要这笔加班费吗?你们公司有没有要求提前到岗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