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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小文在电商平台看到某汽车公司官方店铺“1元购车”活动,以为捡了大便宜,

四川成都,小文在电商平台看到某汽车公司官方店铺“1元购车”活动,以为捡了大便宜,赶紧下单,结果商家称是测试链接拒绝发货,小文气不过把商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文诉求,这事在网上引发热议。 2026年2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也就是成都互联网法庭,出了这份判决。 (本信息来源于:封面新闻、百姓关注) 没人能想到,一场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最后闹到法庭。 小文那天没事,在电商平台刷来刷去,本来就是随便逛逛,没打算买东西。 刷着刷着,就点进了这家汽车公司的官方店铺,不是那种小网店,是品牌官方店,可信度按理说不低。 页面上的活动,一眼就抓住了小文,1元购车,旁边标着车型,市场价11万多。 换谁看了不心动,1块钱,连瓶矿泉水都买不到,居然能买一辆车。 小文没多想,也没仔细看页面上的其他小字。 只觉得捡了个天大的便宜,手忙脚乱就下了单,付了1块钱。 付完款,小文还特意截了图,想着等提车的时候能用上,甚至开始琢磨,提车后要不要先去贴个膜。 没等小文高兴多久,商家的电话就打过来了。 电话里,商家的语气挺客气,却说着让人上火的话,说那个1元购车的链接,是测试用的,不是真的要卖车。 还说让小文申请退款,他们可以道个歉,除此之外,没别的补偿。 付了钱,订单也生成了,怎么就成测试链接了。 小文跟商家理论,说官方店铺发的链接,凭什么说不算就不算,要是测试,为什么不提前说明,误导消费者有意思吗? 商家那边就反复说,是后台人员误操作,链接没完善好就上线了,不是故意的。 小文不接受这个说法,他觉得,不管是不是误操作,都是商家的问题,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后果。 后来才知道,那个涉案的商品页面,看着有颜色、型号这些信息,其实漏洞不少。 厂商和品牌对不上,配置描述也有错误,最明显的就是价格,比正常市场价低了十万多。 这些细节,小文当时没注意,光顾着高兴了。 商家说,发现链接有问题后,就赶紧联系了下单的小文,电话里也诚恳道歉了,说明了情况,可小文就是不松口。 明明是商家的失误,凭什么要自己认栽,小文咽不下这口气,干脆直接起诉了这家汽车公司。 他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商家按约定发车,要么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时,小文拿出了订单截图、付款记录,还有和商家的通话录音,他觉得,自己下单付款,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商家必须履行义务。 商家这边也提交了证据,证明那个链接确实是测试用的,后台有操作记录,还有页面信息瑕疵的证明。 商家还说,他们没有欺诈的意思,发现错误后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已经尽到了及时告知的义务。 这事闹到网上,争议特别大。 有人觉得小文太较真,1块钱而已,犯不着起诉。 也有人觉得,商家有错在先,就该承担责任。 可大家有没有想过,商家的操作失误,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小文的诉求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订单生成了,就一定代表买卖合同成立吗? 依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商家发的商品链接,得是明确的、具体的,能看出是真的想卖东西,才算要约。 如果链接有明显瑕疵,价格异常,根本不是真实的销售意思,就不算真正的要约。 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的重大误解,就是商家因为自身失误,把测试链接当成正常商品链接上线,导致标价异常,这不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这种误解是商家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不是小文的欺诈或误导。 商家的1元购车链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页面还有厂商、配置不符的瑕疵,能看出不是真实的售车要约。 小文虽然下了单,但双方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 商家确实有过错,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误导了消费者。 但这种过错,不足以让法院支持小文要求发车或赔偿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链接存在信息瑕疵,标价异常,且商家已提前说明链接未完善,该标价并非真实销售意思,故合同不成立。 所以最终判决,驳回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这事,双方都有可反思的地方。 商家后台操作不规范,测试链接随便上线,误导消费者,该整改。 小文也太心急,没仔细核对页面信息,误以为真有捡漏的好事。 换做是你,遇到这种1元购高价商品的活动,会直接下单吗?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商家该不该给小文一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