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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上诉得直”定罪刑期被撤销,港府不服:接着告 2月26日,身在大牢里边的

黎智英“上诉得直”定罪刑期被撤销,港府不服:接着告 2月26日,身在大牢里边的黎智英又不老实了,其女儿道德绑架谷爱凌,利用奥运冠军的身份,影响大陆释放自己的父亲,被谷爱凌无视之后。 黎智英女儿的律师团试图用减刑的方法营救黎智英。 事情得从1995年说起,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向香港工业邨公司申请租用将军澳工业邨的土地,当时说好了是用来出版印刷报纸杂志,签完租契后,这家公司改名叫苹果印刷有限公司。 到了1998年,黎智英自己私人持有的力高顾问有限公司,悄悄把注册地址改成了苹果印刷的苹果大楼,开始在里面办公。 关键是,这事儿从头到尾没跟管理方香港科技园申报,也没获得批准,等于借着苹果印刷的租约,偷偷让私人公司占用了享受低租金优惠的公共工业用地。   这种“一屋两租”的操作持续了22年,直到2022年香港检方提起诉讼。区域法院审理时认定,黎智英作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可能不知道力高顾问在占用苹果大楼,就是故意隐瞒,因为力高顾问不符合工业邨的租用资质,这么做就是为了占便宜,属于有计划的欺诈。 最终判了他五年九个月监禁,罚款200万港元,还取消了八年公司董事资格。同案的前行政总监黄伟强也被判了刑,早就服刑完了。   可黎智英一直不服,上诉到香港高等法院。2026年2月26日的判决,说是“上诉得直”,撤销了定罪和刑期,但这可不是说他没做错事。 法院的核心理由是租契条文存在法律疑点,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从刑事定罪的标准来看没达到,属于纯粹的法律技术层面裁决。 简单说,法院没否认他长期让私人公司占用公共资源、隐瞒不报的事实,只是在刑事欺诈的法律认定上,因为条文争议没满足条件,才撤销了判决,跟他行为本身合不合法没关系,更不是洗白他的过错。   港府律政司之所以马上表态要研究判案书、继续上诉,核心原因是这事儿不是单纯的租契纠纷,还牵扯到更大的问题。 首先,黎智英这21年的操作,本质是公器私用,占用的是香港的公共土地资源,工业邨的低租金是给特定生产用途的,他偷偷改作私人公司使用,相当于变相侵占公共利益,要是就这么算了,以后类似的违规操作可能会有样学样,破坏公共资源的管理规则。 其次,这起欺诈案虽然和他的国安法案件是两码事,但公众很容易被“上诉得直”的说法误导,以为他真的“清白”,律政司上诉也是为了澄清事实,不让技术层面的裁决掩盖他长期违规的本质。   更关键的是,大家别被这波上诉结果带偏,黎智英真正的重刑根本不受影响。2026年2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因为他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等罪名,依法判处20年监禁。 这起国安法案件审理了156天,核查了2220项证物、超过8万页文件,证据链特别完整,认定他是反中乱港的主脑,长期利用《苹果日报》煽动社会对立、美化暴力,还主动联系外部势力对香港实施制裁,损害国家利益,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这次欺诈案的上诉结果,跟国安法的20年刑期没有任何关联,就算欺诈案最终没法定罪,他也照样要服那20年的重刑。 黎智英家人之所以这么急着在欺诈案上做文章,无非是想多找一个突破口,能减一点刑是一点,哪怕只是撤销一个罪名,也想借机炒作,制造舆论压力。从之前女儿喊话谷爱凌,到现在靠法律技术上诉,本质都是想规避法律责任,试图让他摆脱部分惩罚。   香港的司法程序本来就允许上诉,这次高等法院的裁决体现了司法独立,但律政司的上诉同样是在维护法治。 法律讲究的是事实和公正,黎智英长期隐瞒租契、占用公共资源的事实铁证如山,不能因为法律条文的技术争议就不了了之。律政司继续上诉,就是要通过完整的司法程序,让这种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认定,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而且要清楚,这起欺诈案跟所谓的“新闻自由”没半点关系。黎智英旗下的公司租地是为了出版印刷,可力高顾问是私人公司,根本不涉及新闻业务,纯粹是借租约之名占公共资源的便宜,跟新闻采访、报道毫无关联。 有些外部势力想借机炒作“新闻自由被打压”,纯属混淆视听,就是想给黎智英贴标签,干扰香港的司法进程。   香港的法治不会因为一次技术裁决就打折扣,违法者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一点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