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晴和、刘佳、谢昉:
经查,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部分资管产品由委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等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的问题,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姜晴和、刘佳、谢昉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高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