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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36岁男子半夜在一民宿嫖娼,民警来查噪音,他以为暴露了,慌慌张张想翻窗

贵州安顺,36岁男子半夜在一民宿嫖娼,民警来查噪音,他以为暴露了,慌慌张张想翻窗跑,结果掉下去,正好砸到老夫妻家平台顶棚上,人没了,顶棚也毁了。老夫妻吓得不轻,事后把男子家属、民宿老板和房东都告了,索赔屋顶损失和房屋贬值费。法院判了! (本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凌晨3点,贵州安顺,陈大爷两口子睡得正香,突然轰隆一声响,把俩人吓醒了。 爬起来一看,一个男的掉到自家平台顶棚上,把顶棚砸了个大窟窿,人还滚到平台上,一动不动。 那声音太响了,陈大爷今年62,老伴也快60了,借着窗外的路灯,陈大爷壮着胆子凑过去看,男的看着三十多岁,眼睛闭着,身上还有伤,怎么叫都没反应。 老两口赶紧打了120,又报了警。民警和救护车赶到的时候,那男的已经没气了。 后来民警调查才知道,这男子是赵某,36岁,不是本地人,当天半夜,他偷偷跑到附近一家民宿里嫖娼。 民警其实不是来查嫖娼的,那天凌晨,有邻居举报民宿那边噪音太大,吵得没法睡觉,民警是来查噪音扰民的。 赵某听见外面有动静,还以为是来抓他的,他做贼心虚,慌得不行,脑子里就一个念头,跑。 民宿的房间在二楼,窗户下面就是陈大爷家的平台。 赵某没多想,也没看下面的情况,直接爬窗户就想往下跳,脚下一滑,整个人就掉下去了。 正好砸在陈大爷家平台的顶棚上,顶棚是彩钢瓦的,哪经得住这么重的撞击,一下就砸穿了。 赵某掉下去之后,滚到了平台的水泥地上,当场就没气了。 陈大爷家的麻烦,才刚刚开始,顶棚砸了个大窟窿,下雨天漏雨,没法修也不敢修,一看到那个窟窿,老两口就想起那天半夜的事。 俩人吓得不敢在家住,收拾了点东西就去亲戚家借住,住了快一个月,还是不敢回去,一闭眼就是那天的场景。 老家有习俗,家里进了这种事,得请人清扫,还得点长明灯,图个吉利,也求个心安,这些钱都是陈大爷自己掏的。 他们家的房子,本来想过两年给儿子当婚房,现在没人敢要了,说是凶宅。 有人来看房,一听说这事,扭头就走。 中介也说了,这房子就算降价,也很难卖出去,贬值不少。 陈大爷没招谁没惹谁,好好在家睡觉,平白无故遭了这么大的罪。 思来想去,陈大爷两口子把赵某的家属、民宿老板汪某,还有民宿的房东刘某,都告上了法庭。 诉求很简单,赔偿屋顶的维修费用,还有房子因为这事贬值的钱,另外,精神损失费也得赔。 陈大爷两口子太冤了,理应得到赔偿,可法院最后居然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求。 这就让人想不通了,陈大爷家明明受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房子被砸、精神受损、房子还贬值了,为什么法院不支持他们索赔? 民宿老板和房东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赵某的家属就不用承担赔偿吗?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是成年人,他自己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民警来查噪音,他自己慌了神,没看清环境就翻窗,才导致坠亡,进而砸坏了陈大爷家的顶棚。 这件事的直接原因,是赵某自己的过错,他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考虑到翻窗的风险。 赵某的家属,并没有实施任何侵害陈大爷权益的行为,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宿的窗户,本身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没有破损,也没有安全隐患,赵某是主动爬窗逃跑,不是因为窗户有问题才掉下去的。 而且,民警来查噪音,民宿老板也配合了检查,没有故意隐瞒或者阻拦,房东把房子租给汪某经营民宿,也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过错。 所以,民宿老板和房东,并没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陈大爷家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了吗? 从法律上来说,确实是这样。 因为所有的损失,都是赵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其他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觉得这样不公平,但法律就是这样,讲究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 赵某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给陈大爷两口子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损失。 如果他当时不那么慌张,不选择翻窗逃跑,也不会有这样的悲剧,陈大爷家也不会遭这份罪。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各方无过错,只能由赵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他已经去世,家属无需替他承担无过错的赔偿。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对自身坠亡及造成陈大爷家的损失存在全部过错,民宿老板汪某、房东刘某及赵某家属均无过错,驳回陈大爷两口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实话,陈大爷两口子是真的冤,好好的家,被砸了,还成了凶宅,精神也受了刺激,最后却一分赔偿都没拿到。 你们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陈大爷的损失,真的就只能自己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