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逻辑其实很简单: - 谷爱凌至今仍有美国籍; - 她代表中国参赛; - 奥委会规定运动员代表国家参赛必须拥有该国的国籍; - 所以她拥有中国国籍; - 国籍法规定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所以她还保留美国国籍违反了中国法律; - 但我们还是需要她为中国争得荣誉; - 所以应该要求她立即履行放弃美国国籍的程序; - 或者修改国籍法,允许顶级运动员/科学家/企业家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保留外国国籍; - 顶级这事不容易定义,也不能反映对普通人平等法律意志; - 所以国籍法应修正允许双重国籍; - 这也消除了“在美国是美国人,在中国是中国人”的灰色地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与公允。 从世界多国实践及中国国情看,允许双重国籍利大于弊。 如果谷爱凌的国籍之争能最终导致国籍法的重大修改,允许双重国籍,这就意义重大,为数以万计的有心为中国做事的海外华人创造了便利。 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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