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平时夫妻俩都上班,孩子上学,很少做饭。年夜饭她花250多元订了份丰盛的菜肴,谁知,外卖员取餐时,餐馆已关门。女子气坏了,一家三口大过年的没吃的!对方未给她一个致歉电话和通知,直接将订餐钱退了,女子不愿意了,直接投诉,最后结果她也不满意,怕影响新年心情的份上,勉强接受! 王女士和丈夫平时工作都特别忙,孩子还在上学,一家人很少有空在家精心准备饭菜,平时吃饭基本都靠外卖解决。 眼看除夕要到了,夫妻俩想着工作那么累,回家又不会做饭,怕忙乎半天,辛苦下厨做的再不爱吃,干脆还是叫外卖点一份像样的年夜饭吧! 2月15日,王女士特意在外卖平台选了口碑还不错的兰湘子湘菜小炒立丰国际店,花了250多元下单,并且专门预约在2月16日除夕傍晚6点多送到家。 王女士心里满是期待,想象着一家三口不用进厨房,就能吃上热乎丰盛的年夜饭,安安稳稳看春晚、过新年。 她怎么也没料到,这场提前准备好的团圆饭,最后会变成一场空。 除夕当天下午,王女士还在公司加班,家里丈夫和孩子都在等着年夜饭上桌。 可一直等到晚上7点多,年夜饭不仅没送到,她反而先接到了外卖骑手的电话。 骑手无奈地告诉她:我到店了,可这家店大门紧锁已关门了,根本取不了餐。 听到这话,王女士当场就懵了。 她赶紧拨打商家电话,可连打好几个都没人接听。 无奈之下,她只能联系外卖平台客服,得到的答复更是让她心凉:商家确实已经闭店,这单年夜饭送不了了。 一边是骑手白跑一趟充满无奈,一边是家里老人孩子饿着肚子满心期待,除夕夜外面所有饭店都爆满,再想临时点餐难上加难。 王女士又急又气,只能在平台上随便找了家营业的小店,匆匆点了些简单饭菜。 一家人就这样凑合吃了顿无比潦草的年夜饭,原本温馨的节日氛围,瞬间荡然无存。 更让王女士难以接受的是,从商家关门、订单无法配送,再到骑手空跑,自始至终,商家和平台没有一个人主动给她打过电话,没有一句解释,更没有一句道歉。 仿佛她这250多元的年夜饭订单,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如不是骑手通知、不是她主动去问,这件事可能就这么悄无声息地过去了。 大年初一,王女士越想越生气,打开平台一看,商家竟在没任何告知情况下,直接把250多元的餐费原路退回了。 客服只愿意赔偿60元代金券,商家更是轻描淡写地说,下次到店吃饭多送一个菜当作补偿。 这样的处理方式,彻底点燃了王女士的怒火。 60元代金券,能弥补我们全家除夕夜饿肚子的损失吗?下次送的一个菜?我敢去吃吗?谁知道会不会又被区别对待? 她表示,自己要的不是几十块钱的代金券,也不是一个免费菜品,而是商家该有的态度和对违约行为的负责。 好好的除夕被搅乱,一家人的团圆心情被破坏,根本不是这点小补偿就能弥补的。 在王女士多次投诉、据理力争之后,商家最终才同意按照订餐金额给予一倍赔偿。 王女士说,她其实并不满意这个结果,但大过年的实在不想再影响心情,只能无奈接受。 事后记者联系到该门店,经理给出的解释更是让人无语:除夕当天店铺确实提前闭店了,其他当天的订单都及时通知了顾客。 可王女士是2月15日提前预定的,店里系统里看不到这笔订单,所以没能通知她。 而记者查看该店铺对外公示的营业时间,明明写着2月10日到3月4日都是10:30-21:30营业,完全没有标注除夕当天会提前关门。 这种隐瞒信息、临时闭店、不通知顾客的行为,明显已经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王女士于2月15日在平台下单、支付250余元、预约2月16日除夕傍晚配送年夜饭,商家接单并确认,双方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商家公示除夕正常营业,却私自提前闭店,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餐品与配送; 未以任何方式提前告知王女士,直至骑手到店才发现无法取餐。 商家以“系统看不到早期预订订单”为由免责,不构成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有人说,主要原因是金额太小了,如不是250,而是25000,保证能看到订单信息。 有人说,光考虑你自己,咋不考虑一下店家呢,店里员工也要回家吃团圆饭的,万事换个角度考虑一下都没有这么多事的! 直接有人怼回来:你是非不分就少扯淡,少把“大过年的”拿来当借口和理由,店家自己不遵守规则不写清楚营业时间导致的错误,你又开始搞受害者有罪论,换角度考虑是情分,不换角度考虑是本分……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