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281执4217号之一,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法院为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8日,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被裁定终结执行。
以下是详细报道:
执行立案后,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诺润特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零星,无实际扣划意义,暂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及其他投资收益、无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截至2025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于2025年11月27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