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买卖合同,买方给卖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予以承兑,后卖方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第三人。此时,买方发现卖方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第三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第三人没有支付对价获得票据,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卖方,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直接原因关系,因箱包假冒伪劣,买方可以对卖方抗辩拒付,同样买方也可以对第三人对抗拒付,因此,第三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中向买方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