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无责任,这种判例引起担忧,人们害怕碰瓷又有了新的招数! 比如两初中女生从巷口出来,垂直方向一个骑车的摔倒了,双方并无接触也都不快,但两女孩还是被要求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2万。 说白了,现在马路上走一圈,哪怕你隔空路过,都可能被一张法院传票追着跑,无接触的“责任枷锁”已经让普通人的出行安全感降到了冰点。 最近两名初中女生骑着电动车从巷口出来,垂直方向一位老太太骑车摔倒,双方没有任何物理接触,车速都慢得像散步,可结果是两女孩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还要赔偿据说高达22万的费用。 这事一出,全网都在替孩子喊冤,可从交警的认定逻辑来看,又似乎挑不出程序上的毛病。 毕竟交通法规明明白白写着,车辆在路口转弯时,必须停车观察来车方向的直行车和行人,确认绝对安全后才能通过。 这两名女生骑电动车从巷口出来,确实没做到完全的停车观察,交警依据这个违法行为判定次责,在现行规则里是站得住脚的。 但这起案子最让人纠结的点,恰恰就在这“规则合理”和“情理难容”的夹缝里。 监控画面看得很清楚,老太太摔倒的真正诱因,是为了避让前方一辆违规行驶的白色轿车,她的车速已经降到零,双脚没及时落地才失去平衡。 偏偏就在她摔倒的那一秒,两名女生刚好出现,距离还有两米多远,说句实在话,这俩孩子纯属倒霉透顶,硬生生成了这场意外的“背锅侠”。 这就让人不得不追问,无接触事故的核心判定标准,到底该是“行为过错”还是“时间巧合”?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出现的时间点和另一方摔倒的时间点重合,就要承担责任,那这个边界就太模糊了。 要知道,能让骑车人避让摔倒的事物多得是,一粒突然飞进眼睛的灰尘,远处建筑物玻璃反射的强光,甚至路边一声突发的巨响,都可能导致失控。 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以后这些“无生命主体”也要被追究责任? 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万一两名女生当时没有下车扶人,而是直接骑车离开,会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毕竟在没有监控的地方,这种“百口莫辩”的场景想想都让人后背发凉。 而且这起判例带来的连锁反应,远比赔偿金额本身更值得警惕,它仿佛给“碰瓷”行业打开了一扇新大门,以前碰瓷还需要冒着受伤的风险去撞车,现在呢? 完全可以站在离车二十米远的地方,往地上一躺,声称被车辆“吓到了”导致摔倒,就能索要赔偿。 我甚至敢开玩笑说,照这个趋势发展,以后马路上可能会出现各种奇葩索赔:看到长得丑的,说被吓到摔倒要赔钱;看到长得帅的漂亮的,说分心失控要赔钱,这种看似荒诞的假设,正在因为这起判例而变得不再遥远。 我认为,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这个法律原则本身没有错,它是为了约束那些因违规制造险情的人。 但我们不能让这个原则被滥用,更不能让“倒霉”成为承担责任的理由,如果连正常出行都要时刻担心被“碰瓷”,那我们的马路,岂不是成了最让人没有安全感的地方?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你觉得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该如何平衡法律规则和现实情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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